2023-10-27
学生课间休息时嬉闹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学生课间休息时嬉闹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 崔锦律师 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要点归纳

学生课间休息时嬉闹致受伤,学校不能举证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聚焦

2013年12月25日中午休息,徐某与顾某(二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小学上厕所时互相嬉闹,从厕所出来后继续追逐嬉闹期间,徐某在前跑,顾某在后追,速度较快,到教室门口时,顾某猛推徐某致其撞在教室门框上,顾某也摔倒在地。事发时学校副校长马老师正好看到。之后徐某母亲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已将其送医。经诊断,徐某左眉裂伤。某小学承担了所有医疗费。徐某伤后休息一周,恢复上学后仍需每天在家换药,还特从韩国购买除疤药物近一年。后徐某将顾某、顾某1(顾某的父亲)、盛某(顾某的母亲)、某小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徐某诉称

顾某系直接侵权人,而徐某受伤发生在学校,事发时并无老师在场,学校疏于管理,故顾某、某小学均应赔偿。徐某起诉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整容费32000元。鉴定后,徐某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营养费为280元。

顾某、顾某1、盛某共同辩称

事发当天顾某与其他同学在玩,徐某想和顾某玩,顾某不愿意,徐某就用手撩了顾某两次,顾某去追徐某,追到教室门口时,因两人距离近,顾某没控制住就碰倒了徐某。当天下午顾某母亲接到班主任电话通知,次日与班主任去徐某家看望,此后也协商过,但未成功。顾某确认在后追逐徐某过程中将徐某碰倒,但认为事发时涉案孩子年龄尚小,事情又发生在学校,故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各方责任比例由法院认定。至于徐某主张的营养费金额无异议,交通费认可300元,护理费应按劳务市场标准及鉴定结论计算,其余费用不予认可。

某小学辩称

根据作息安排,徐某班级11时30分在教室内午餐,用餐15分钟,有老师在教室里,此后自由活动,12时15分开始下午第一节课。本案系发生在11时45分至12时15分间的自由活动时间,徐某与顾某上厕所时互相嬉闹,从厕所出来后继续追逐嬉闹,顾某在后未刹住致手碰到了徐某,刚好将徐某推倒。追逐嬉闹约持续两分钟。徐某摔倒后,有学校老师看到,当即将徐某送医并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垫付医疗费1,063.70元。徐某伤后请假不到一周。该校认为,每个班有四十多名学生,老师不可能时时看护到每个孩子,且本案发生在课间、教室外,系两个孩子打闹所造成,并非学校管理不善或教育设施缺陷所导致,故该校在本次事件中没有责任。按徐某自述徐某主张的医疗费属于自购祛疤药,属于美容产品,且无票据,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300元以内;营养费、护理费过高,应以鉴定意见为准;后续治疗尚未发生,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顾某与某小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徐某系在与顾某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对此,根据二人的年龄及认知水平来看,应对追逐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但二人均忽视相应风险,实施危险举动,并系造成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快速奔跑本就不利于观察周边环境并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徐某在追逐中发生碰撞系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对徐某损伤均负有责任。徐某提出顾某故意猛推,但并未举证证明,亦无证据表明顾某存在加害徐某的主观恶意。同时,顾某方提出的徐某动手在先,充其量仅系本案起因,并不必然导致徐某受伤,故均不能以此为由减免自身责任。

本案事发于午间休息时段,主要由学生自由安排,并依靠行为准则、学生自律加以约束、规范,且事发后校方及时将徐某送医并垫付费用,履行了救助、通知等义务,处置并无不当。当然,课间时段也非放任置之,专业教育机构应针对学生活泼好动、自我保护及自控能力欠缺等特点加强课间管理及风险防范。从事发区域、追逐时间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看,追逐行为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对此,某小学既未能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课间活动进行合理引导、提示,亦未能通过巡视、护导等措施维护好校园秩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故在午间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伤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顾某、某小学分别对徐某损伤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损害案件,校方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从事件发生的过程看,这是一起在午休期间发生的由学生间嬉闹中引发的侵权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于徐某、顾某两人嘻闹追逐时相互实施的行为中发生的,徐某、顾某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徐某、顾某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损害案件校方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学校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本案中某小学未举证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某小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应共同承担责任。本案属于校园内学生之间嘻闹追逐时相互实施的行为中发生的人身侵权行为,系校园侵权案件中最为普遍、多发的侵权案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欠缺对危险行为的认知,一方面,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长期规律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行为教育,加强课间活动的安全引导维护好校园秩序,做到能够及时管理并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另一方面,需要家长在平日的生活实践中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或教育使之形成习惯,履行好监护义务。

案例索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8891号。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