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8
拒绝校园暴力,法官护“未”成长

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近日,临潼法院骊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校园暴力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该案法律文书目前已经生效,当事人息诉服判并积极主动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均系西安临潼某学校九年级学生。

2022年2月13日,宋某某与姚某某等在浴室因琐事发生矛盾。

2022年2月14日,宋某某因生活琐事和赵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姚某某和案外其他同学等人一块赶到,宋某某和赵某某语言不和,赵某某、李某某各扇宋某某一耳光,踢了一脚;姚某某也踹了宋某某一脚。其余同学在一旁围观未动手。

当日,原告到长安医院治疗,住院15天,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左侧4、6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浅表损伤,应激障碍。事情发生后,涉案学校已就学校部分责任进行了赔偿,其余三名同学未进行过赔付。

2023年1月,宋某某将三名同学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共同对原告宋某某殴打,构成共同侵权,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三人监护人承担。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系同级同学,本应团结互助、真诚沟通、以学业为重,但双方均未能理性处理矛盾,被告妄图以校园暴力处理纠纷,为法律所不容,最终亦害人害己。

双方应以此为戒,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确保孩子健康、成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

魏某(系赵某某母亲)、李某(系李某某父亲)、姚某(系姚某某父亲)共同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赔偿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等共计19073.05元。

法条链接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暴力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青少年社会问题之一,面对校园暴力,除了法律的惩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遭遇校园暴力,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寻求帮助,多与老师、家长沟通,积极维权。未成年人违法并非不受制裁,无法外之地,亦无法外之人,青少年和监护人当引以为戒。希望所有未成年人都能有一个安全、快乐、向上的少年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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