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4
牛某猥亵儿童案(“非接触式”性侵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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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猥亵儿童案(“非接触式”性侵行为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结合疫情期间在校学生频繁使用网络的实际,某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监督检察专项行动。摸排中发现“非接触式”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线索: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牛某(男)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分别诱骗被害人刘某(女,案发时8周岁)、梁某(女,案发时11周岁)拍摄下体、胸部等部位隐私照片及不雅视频等供其观看。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并开展立案侦查。经综合证据审查认定,同年9月,检察机关以牛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牛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事后,检察机关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对涉案被害幼女开展心理疏导,引导被害幼女走出阴霾,回归正常生活,并开展跟踪回访和亲职教育,向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指导监护人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向相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强化网络安全教育。

三、典型意义

网络为人际交往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尤其是青少年因线上学习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多,因其心智不成熟,更易成为不法侵害对象。本案“非接触式”性侵行为方式隐蔽,易被家长忽视。因此,广大家长要警惕网络犯罪等日常监护安全盲区,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监护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上网。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落实提前介入侦查、一站式询问、制发督促监护令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外,还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心理疏导、跟踪回访、亲职教育等关怀关爱服务,并以本案为蓝本制作普法视频在辖区学校家长课堂播放,指导监护人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同时,针对相关企业网络安全监管有漏洞、青少年保护模式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企业在健全实名注册、强化网络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整改,织密未成年网络安全“保护网”,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体现了有尺度、有温度的司法守护。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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