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网络侮辱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与诉讼程序如何把握?

文|陆秀勇 汤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1年上半年与被害人张某某(女,2005年8月出生,案发时系职高在校生)交往,其间,偷拍了张某某的隐私照片、不雅视频。

2021年7月,张某某提出分手,唐某某为报复泄愤,在其网络空间发表两篇“说说”,散布张某某性感照片,公布张某某的个人信息并辱骂,同时将张某某的隐私照片、不雅视频发送给QQ及微信好友、陌生人至少10人,并要求包含张某某同学在内的相关人员转发前述“说说”及打电话、发短信辱骂张某某。

上述两篇“说说”浏览量合计949次、点赞量合计273人、评论数合计49条。上述信息在网络空间迅速扩散、发酵,被害人张某某接到陌生人侮辱短信以及骚扰电话,备受舆论压力,出现自闭症状,不能正常学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本案的定性,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二是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如果本案构成侮辱罪,应由被害人自诉还是检察机关公诉?

案件分析

(一)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唐某某实施了公然侮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唐某某在交往期间偷拍张某某的隐私照片、不雅视频,二人分手后,为报复张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将偷拍的隐私照片、不雅视频及辱骂张某某的文字发送到网络平台,并发送给张某某同学乃至陌生网友要求帮忙转发,公然贬损张某某人格、破坏其名誉。唐某某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降低了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利益,构成了对被害人人格的公然侮辱。

2.唐某某犯罪程度已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侮辱罪入罪的程度标准,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分别从传阅数量、严重后果、行政再犯、其他情形四方面明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司法解释规定均表明,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唯数量论,而全面考量、综合评价。本案中隐私照片、不雅视频点击量、浏览量、转发次数虽然远未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次、五百次的数量标准,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女性,面对网络上的舆论压力,其遭受的身心伤害远大于成年人,抚慰恢复难度也远高于成年人,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综合考虑被害人身心受到重创,导致长期自闭抑郁,学习成绩严重退步等后果,认定为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由检察机关依法公诉

1.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当然适用公诉程序。“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秩序管理已延伸至网络空间。本案中,唐某某出于泄愤、威胁、报复动机,利用网络散布偷拍的未成年人隐私照片、不雅视频,吸引千余人浏览、评论,并积极通过网络留言、电话沟通等方式要求他人转发扩散,并指使他人打电话侮辱被害人,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案发后客观上已无法查清全部传播链条,也无法彻底消除网络非法传播的次生风险。综上,唐某某侵害对象特殊,作案动机卑劣,手段行为低俗,社会影响恶劣,不仅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对网络空间的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公诉条件。

2.本案适用刑事自诉难以保证对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效果。侮辱罪是典型的亲告罪,告诉才处理。我国刑法将侮辱罪纳入刑事自诉,主要考虑此罪名较为轻微,通过刑事自诉更能节约司法资源;该罪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赋予当事人诉的决定权,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考虑到该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和隐私,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起诉也是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但刑事追诉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专业的过程,对自诉人诉讼能力要求较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及其他能力等,对诉讼效果影响较大。未成年人一般诉讼能力较为低弱,让未成年人是受害人的网络侮辱刑事案件适用自诉,实际是对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放纵。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从其事发后不敢、不愿举报行为人可以看出,其维权意识较弱;本案侵害行为发生于网络空间,具有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等特点,仅凭被害人一己之力,难以全面取证、阻断传播,更不能对实施此类行为的犯罪分子产生震慑效应。检察机关依法追诉并指控犯罪,固定证据后协调相关部门删除网络发布的视频,对转发者进行批评教育,不但全面保障了未成年女性的人格权,而且对此类利用网络发布隐私视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警示,符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要求。

案件结果及启示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某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决宣告后,唐某某对侮辱罪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2023年7月18日,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侮辱罪的判决,判决已生效。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三点启示:

一是严厉惩治网络侮辱未成年人行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网络侮辱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形成难以磨灭的身心伤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网络侮辱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将侮辱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作为入罪的唯一依据,而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相对较宽认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侮辱“情节严重”,严厉打击和防范网络侮辱行为。以破坏未成年人名誉、诋毁未成年人人格为目的,恶意散布未成年人的隐私影像资料,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涉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秩序的,司法机关应当能动履行打击犯罪职能,从严追诉追责。

二是加强对网络侮辱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网络侮辱犯罪具有易扩散、不可控、影响消除难、取证举证难等特点。而以网络传播隐私照片、不雅视频为手段公然侮辱未成年女性的,被害人往往出于害怕报复与羞耻心不敢、不愿举报犯罪,更加因为社会经验少、诉讼能力弱,面临刑事自诉难、私力维权难。对于此类案件应用好用足自诉转公诉程序,严厉惩治网络侮辱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脱离网络侮辱的侵扰,维护安全公平的社会秩序与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法治环境。

三是自觉遵守网络空间秩序。信息化社会向纵深演进,网络已成为区别于现实环境又一人类活动的空间。任何人在享受信息化时代利好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守网络空间的各项规定和秩序,更不能触犯法律法规的红线。随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力度正进一步加大,治理网络空间的严密法网正进一步形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在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

陆秀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汤 琼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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