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合作一方可否以其不具有办学资质为由主张合作协议无效

 合作一方可否以其不具有办学资质为由主张合作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培训资源,实际开展培训活动的一方如何开展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并非合作协议项下的主要内容,并不会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华仁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2523号]:刘某某称其没有该协议约定的相应的办学资质,而且依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具备办学资质才能开展招生教学培训活动,同时,该协议违反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的内容,应属无效。该协议虽然对刘某某的办学资质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明确其办学资质由刘某某负责办理,与华仁天下公司无关,双方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于刘某某取得华仁天下公司提供的相应考研培训资源,华仁天下公司取得相应的加盟费用。而刘某某如何开展考研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并非该协议项下的主要内容,也并不会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同时,刘某某所述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也并非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据此,刘某某关于该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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