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0
让法治建设为教育公平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国教育事业是党的未来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基石,是民族振兴的奠基工程,是文化兴邦的活水源头。因此,将我国教育事业纳入法治治理的快车道,让法治为教育公平保驾护航,就是为国家选拔人才、为国家培养人才,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最强有力的人才基石。

一、依法保障教育资源分配公平

党的十九大指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教育是让人获得知识、获得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各个层次学生对于高质量教育资源都有着迫切渴求。但是,我国教育受到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的制约,存在着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优势教育资源过于集中等问题。 实现教育公平,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保障教育资源的分配公平。通过提升教育供给侧的“源动力”,通过硬件条件的改善,实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基础教育,保障学校的基本教育条件的制度保障。实现学校校舍、教室、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提档升级,让学生能够在学校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通过教育软件的公平分配和分享,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教育的追求。实现师资队伍市场化分配与公益性保障化分配相结合,开设远程网络化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资源的空间分配。最为核心的一点,是将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纳入法治化方略实施进程,用资源的公平分配提升教育输入的公平,保障受教育者获得同等教育水平的权利。

同时,依法配置教育资源还需不断缩小教育差距,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让受教育者得到公平的教育输入与需求的合理平衡。首先,教育资源的国家供给方面有了法治的保障。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三个增长”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硬性规定。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确定了“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这为教育提供了长久的稳定的物质资金保障。其次,教育资源的地域空间平衡有了法治化治理的框架体系。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而截至2019年6月,全国98.4%的中小学实现网络接入,90.1%的中小学拥有多媒体教室;截至2020年5月,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浏览达20.73亿人次,访问达17.11亿人次,让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互联网实现分配共享,这些都是追求教育公平以及教育公平具体化的体现。

二、依法保障入学资格条件公平

入学资格条件是学生进入学校并享有教育权利的首要门槛,保障所有受教育者都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进入学校,就是保障每一位受教育者的“起点”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部2020年出台了《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取消高校自主招生,改为立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遴选部分高校开展招生改革试点。这一举措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公平公正保障机制。保证入学资格条件公平,又以强基计划主要选拔培养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

从入学档案、入学测试、入学体检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开展入学资格的审查、复查工作,依法开展入学资格的审查、复查,从入口处保障受教育者的平等权。2017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九条中分别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关于入学资格条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机制,为我们莘莘学子享有公平的受教育资格筑牢了第一道法治的“防火墙”。

三、依法保障教学管理过程公平

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应当以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要义。

首先,学生管理制度应对根据时代要求和教学规律修订完善。根据时代特点的变化,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学生管理制度,通过管理服务育人的目标,让学生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随意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规定,并且学校在制定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校内规范性文件时仍然需要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学生管理方式需要法治化的程序保障。结合学生管理的实际问题,教育部在2020年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指出,学校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合理实施教育惩戒。进一步明确校方与学生之间的主体权责,让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化环境中健康运行。

最后,通过学生管理法治化来促进教学管理过程公平公正。让学生在校期间在教学、成绩评定、个人成长等各方面获得均等机会,不断提升学生管理效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法保障毕业生就业平等

就业公平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检验指标,依法保障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平等对待是实现公平教育权的重要一环。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第三章就对公平就业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改革用人评价,共同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环境。打破就业壁垒,建立健全就业公平保障体系,就是需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而人才选拔机制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依法保障毕业生就业信息获得的均等,就业机会的均等,按照人才质量进行选才和用才。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意见》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其中对人才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支持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顺畅流动机制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规定,对保障人才的就业、发展和提升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文/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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