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1
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民终4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信芳。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东方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信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信芳负担。事实和理由:1.培训费用的收取是建立在新东方学校提供的培训课时基础上的,即按课时收费。新东方学校已实际提供了相应培训,李信芳应按照实际接受的培训课时支付费用,无权另行要求返还已实际履行的费用。2.李信芳未提交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进行过保分承诺,设定学习目标的《一鸣高考全日制冲刺方案》(以下简称《冲刺方案》)为预期目标,是一种乐观的可能性。李信芳签字的学员须知中特别强调新东方学校不进行保分承诺,李信芳应遵照执行。3.高考成绩的取得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可贸然将责任归属于新东方学校。4.案涉考生高考成绩较上一年提高49分,说明新东方学校客观上提升了其高考分数。

李信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1.新东方学校没有履行所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付兴海老师的通话可以充分证明其管理上存在巨大问题,制定的教学目标无法落实,招收部门、管理部门、一线老师之间的管理混乱。新东方学校在收完学费后,教学就成为形式化的“打卡”,其没有保障应有的教学质量。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新东方学校预收了一年巨额服务费后,在签订的合同中应写明教学服务的质量,而其仅强调课时作为计费依据,无法体现其服务的基本内容,存在违规性。且新东方学校预收一年费用,也违反了北京市教育局作出的培训机构不能收取三个月以上学费的规定。3.《冲刺方案》和录音证据显示新东方学校在宣传中,一直将考上大学作为教育培训的质量,且底线就是普通本科,“211”才是重点。正是在其保分保过的承诺下,李信芳才报了新东方学校最强烈推荐、金额最高的培训班,支付了66.7万元学费。4.《冲刺方案》是新东方学校考察考生情况后制定的目标方案,其主张与李信芳共同商定学习计划没有依据。新东方学校主张“教学目标”是学员目标、理想、愿望,属玩弄文字游戏的诡辩。

李信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东方学校返还李信芳缴纳的学费667120元;2.新东方学校赔偿李信芳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信芳与李某某系姑侄关系。

2018年6月27日,新东方学校与学员李某某、家长李信芳签订《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约定:二、学员所选课程方案班级为:高考全科一对一班,正课课时为320小时,课时单价425元,赠送课时为30小时,总课时为350小时,培训总费用为148750元,优惠金额为12750元,实收金额为136000元,该课程上课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1日止。十、关于退费1、当学员申请退费时,优能一对一部将按照以下课程收费相关规定,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费根据学员报名时的价格体系执行:应退费用=实收费用-(实际上课小时数-实际上课小时数对应赠送课时数)*实际上课小时数对应的每小时价格,若学员涉及跨年级上课,在申请退费时,将按学员在实际年级发生的上课小时数对应的价格进行核算。若课时消耗小于40小时,没有课时赠送;若报名时有课时赠送,退费时则按实际上课小时数对应的课时进行赠送,且赠送的小时数不能折现。2、因退费需特殊申请审批,办理退费手续的周期如下:以网银、微信、支付宝、刷卡、汇款方式办理缴费手续的学员,退费手续办理时间为30天左右。3、部门7月1日统一升年级,即7月1日起学员报名/上课按新升入年级单价计算。十一、其他补充:2、为保障学员权益、秉承诚信原则,优能一对一中心不进行保分承诺……4、报名课时、剩余课时、退费课时,不得转让给其他学员使用。

同日,新东方学校与学员李某某、家长李信芳签订《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约定:二、学员所选课程方案:班级为高三全日制班,报名课时为1340小时,赠送课时为130小时,总课时1470小时;培训总费用为531120元。五、退费说明:1、退费总则:上课满足全日制课程套餐规定所消耗的课时,按照全日制套餐价格收费;未满足全日制套餐规定所消耗的课时,未在规定时间段排课的课时,则按照普通一对一课时收费;退费公式:应退费用=实收费用-【已上N周全日制费用+(剩余课时-已上课时所对应的赠送课时)*对应年级单价】,实际报名,退费均应以报名时的价格体系为准。……2、因退费需特殊申请审批,办理退费手续的周期如下:以网银、微信、支付宝、刷卡、汇款方式办理缴费手续的学员,退费手续办理时间为30天左右。3、部门7月1日统一升年级,即7月1日起学员报名/上课按新升入年级单价计算。六、其他补充:2、为秉承诚信原则,优能一对一中心不进行保分承诺。……4、报名课时、剩余课时、退费课时,不得转让给其他学员使用。

一审庭审中,李信芳就其诉讼主张另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新东方学校的听课证及李信芳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号×××账户流水明细,证明其与新东方学校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支付了一年学费,共计667120元;听课证显示:学员姓名:李某某,上课地点:海龙大厦个性化学习中心6层1对1教室1-20;流水明细显示:李信芳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6月27日向新东方学校转出402900元、264220元;2.新东方学校制作的《冲刺方案》,证明新东方学校存在虚假性宣传;《冲刺方案》的内容为:一鸣姑姑,本次做的方案分别是一年学习计划,半年学习计划,三个月完善学习计划。方案一:一年,学习时间:一年,一年总共54周,通过一年全日制学习,……目标稳住本科,冲击211学校!!!……3.其与付兴海老师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付兴海是新东方学校的老师。经质证,新东方学校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新东方学校就其抗辩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语文课程反馈;2.物理课程反馈;3.英语课程反馈;4.数学课程反馈;5.化学课程反馈;以上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李某某提供了600余次的课堂反馈及培训服务;6.学习顾问与家长的微信对话记录;7.冲刺方案;以上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李某某提供了学习规划、日常跟进、阶段跟进等服务;8.退费凭证及明细,证明2019年7月23日,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退还未消费完毕的课程费用130300元,李信芳并未提出异议;9.电话录音及对话提纲,证明新东方学校未做过绝对化承诺、未做过保分承诺。经质证,李信芳对证据1-8的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据9当庭未发表意见,庭后亦未补充提交质证意见。

一审诉讼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冲刺方案》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某某2018年的高考分数为374分,2019年的高考分数423分。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签订的《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合同履行中,李信芳已经履行了支付学费的义务,而新东方学校亦依照双方约定为李某某进行了相应的课程培训。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新东方学校是否应该退还学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冲刺方案》形成的时间及“目标稳住本科,冲击211学校!!!”的相关内容,该《冲刺方案》系促成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及确定合同相关条款的重要因素。而李某某最终的高考成绩并未达到《冲刺方案》中的目标,故新东方学校理应退还相应费用。关于具体退还金额,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李某某的高考成绩,同时,考虑到影响高考成绩的因素具有多样性特点,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应退还的费用金额为134205元。李信芳要求新东方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之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1.新东方学校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李信芳学费134205元;2.驳回李信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签订的《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虽李信芳以新东方学校承诺其侄子考上大学为由要求新东方学校退还全部学费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但一审法院结合《冲刺方案》相关内容对缔约的影响、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案涉考生高考成绩等多种因素,酌情判定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退还134205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

综上所述,新东方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8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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