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5
学校组织小学生拔河活动时下楼梯摔跤受伤,校方、保险公司谁来担责?

学校组织小学生拔河活动时下楼梯摔跤受伤,校方、保险公司谁来担责?

同学之间的打闹,

校内机动车通行不慎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厘清责任成了重中之重。

桂阳某小学组织学生拔河比赛,

一学生下楼时滑倒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向校方、保险公司索赔,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9月的一天,某小学老师组织学生到学校操场拔河,因该校楼道光滑未作维护,11岁刘某从教室下楼时在一楼走廊摔伤。该学生受伤后学校即刻通知其家长,待家长到达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894.93元。

事后经鉴定,该学生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将某小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3642.93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刘某的诉请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25,643元。

刘某受伤时系某小学学生,上课期间根据老师安排参加拔河活动下楼时滑倒受伤,某小学有教育、管束、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某小学楼道光滑未作维护,致使学生滑倒受伤,学生受伤后亦未及时送医治疗,且某小学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教育、管理等责任,故某小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刘某受伤发生于保险期间,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15,643元。同时,因保险公司就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的免责条款向某小学进行了提示说明,故刘某损失中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某小学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发时,刘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时,因楼道光滑摔倒,且在刘某受伤害未及时送医治疗,而是仅电话通知家长,可以看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从而造成了刘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学校重视校园各项装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和安全使用工作,加强教师安全教育培训,筑牢校园安全防线,确保学校安全和校园稳定。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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