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被撞伤,谁来担责?

作者崔锦律师 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要点归纳

学生课间被同学撞受伤,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学生与学校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判决学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情聚焦

2015年12月7日,就读于桂林市某小学的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第一节课下课后,在前往厕所的路上经过学校的风雨走廊,被同校的黄某撞倒,头部撞在走廊旁边放置的花瓶上,面部伤情严重。陈某受伤后,入院治疗8天,产生一系列费用,故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1将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1和某小学为作为被告,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诉称

2015年12月7日,在某小学正常上学时间段内,陈某被黄某撞倒后,头部撞击到学校走廊旁的花瓶上,导致严重受伤,入院治疗8天。因黄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1为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应对黄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方应当共同赔偿陈某的损失。

黄某辩称

1、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学校读书下课的时候发生本案的事故;2、陈某诉请本案黄某赔偿与本案事实不符,黄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从视频资料看大量的学生是在“风雨画廊”奔跑,且没有老师出现制止。作为学校在公众区域放置花瓶,学校应该预见到学生一旦跌倒会撞碎花瓶。某小学在管理上有过错,某小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酌情判决。

某小学辩称

1、某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对陈某的意外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从制定教育、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方面,某小学一直以来都制定有完善的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了尽可能详尽的规定。某小学制定有值周教师职责、《责任伴我成长》行为规范手册、“小将善行”卡等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职工、家长和学生在防范安全事故的教育、管理等各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针对事发地点“风雨画廊”,还特别制定了《展示厅文明公约》,并在显眼地点建造专用的公示牌用于张贴文明公约,专门提醒学生“风雨画廊”的用途在于参观学习,不能在其中追逐打闹。2、某小学在教育、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已全方位涵盖了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从安全事故的防范及处理也都作有详尽规定,规章制度全面周全。某小学除了在每周升旗仪式的讲话中专门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在课间活动注意事项,各班班主任还会在班会上特别强调校园安全,禁止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同时,学校和各班还会不定期举行校园安全为主题的讲座或班会,并邀请学生家长参加,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某小学每日必提的事项。3、某小学除了每天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为保障校园安全,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还专门安排教职工在校园内值周、巡逻。从事故的处理方面,陈某被肇事学生黄某撞伤后,某小学的老师及时发现,迅速采取救济措施,通知陈某家长并立即将陈某紧急送往医院就医,整个过程及时、迅速、妥当。事后也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从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陈某在诉状中所称,其是在第一节课下课后上厕所时,在风雨画廊被撞倒致伤。据此可知,事发时正处于学生自由活动的课间,学校对所有学生的人身管理无法做到如课堂上那么全面和严密,这是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应对学校做出如此苛刻的要求,只能主要通过校纪校规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值周老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某小学在原本属于学生自由活动、老师休息和备课的课间,为更好地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在制定完备校园制度并严格实施的情况下,仍安排老师在校内值日巡逻,显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能避免事故发生,实属黄某违反校园管理规章制度所致,也是某小学所不能预见的。某小学在事故发生的前后及事故的处理过程均尽到了法定的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侵权的责任如何认定?

2、学校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关教育、管理义务?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黄某某系黄某的监护人。陈某本案事发时系某小学学生,黄某同系某小学学生。2015年12月7日第一节下课后,陈某走到学校的“风雨画廊”时,被黄某撞倒,头面部撞在某小学置放在墙边的花盆上,造成陈某面部受伤。从某小学提供的视频资料看很多的学生在某小学的风雨画廊奔跑,但没有看到有学校的老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制止。事发之时陈某、黄某均系在某小学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保护。陈某面部所受损伤,直接原因系被黄某所撞倒,头部撞击到某小学置放在墙边的花瓶上所致。黄某作为加害方,应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某小学在公共场合放置花盆,对造成陈某的头面部受伤有因果关系,某小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某小学对陈某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陈某本身并无过错。

根据黄某、某小学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酌情确定黄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小学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任何个人财产,故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即黄某某承担。

案件评析

校园侵权案件中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担责的,学校承担的责任系基于法定安保义务。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校园侵权案件,事实清楚,事发经过也有视听资料证据证明,本案的核心突出问题就是承担责任比例的分配问题。校园侵权事件的当事人双方,往往都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某应对黄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自己所管理的未成年对象尽到应尽的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学校坚持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并举证了大量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条例,大会宣传内容,日常班会教育内容等证据,但最终,法院却判了40%的责任承担。我们不难看出,法院认定学校管理是否尽责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从本案中,法院依据事发视频中的下课走廊上无老师管理,就认定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从而判决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来看,学校的管理职责应该更注重对自由时间例如下课、午餐或者户外课程等学生活动量大的时间段的管理,而不是形式上的宣传与教育。校方从实际管理出发,既能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也能被认定为尽到职责,达到双赢局面。

案例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牙山人民法院,(2016)桂0304民初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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