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6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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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法律规制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或组织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违法,不能主观臆断关联人当然会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要功能,甚至有的公司没有关联交易将无法生存。但是,如果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单位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法律并不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关联交易的发生,需要规制的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公司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从反面禁止的角度,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也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并将适用主体从公司扩展到了所有的营利性法人,但对非营利性法人的关联交易规制,除了《慈善法》有相应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其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慈善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上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允许关联交易的民办学校类型

《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对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予规范,但其实施条例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不得进行关联交易的民办学校类型,规定了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只要包含有义务教育学段的中小学均在其列。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该条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能否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认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关联交易同无效,还有待司法实践明确。但是,学校违反该条规定构成行政违法,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则是毫无疑义的。

因此,可以进行关联交易的民办学校,只有单体的培训学校、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院校等。

三、民办学校的利益关联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定义性解释。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是指虽不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人。

四、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合规要求

1.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2.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决策机构依法决策通过。决策机构成员(董事或理事)与董(理)事会会议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对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该董(理)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

3.应当实施的合法性审查: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同审查,确保合同签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民办学校支付关联方款项时应分析资金支付的合理合规性,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签订协议,并聘请第三方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评估,避免不合理的定价损害学校利益。

4.应当进行的信息披露: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除在财务报告中附注外,还可在年度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该 关联方关系 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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