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岁半幼儿上了8天幼儿园后感染手足口病医治3天无效死亡
【问题】
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感染传染疾病,幼儿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儿童死亡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辑)
【案情】
原告将其子王某(1岁半)送到被告张某金某开办的幼儿园入托,上了8天幼儿园后感染了手足口病,医治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幼儿园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案发期间园中有多名入托幼儿先后患有手足口病,原告起诉被告张某、金某、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幼儿园故意隐瞒园内已发生的疫情,未采取规定的预防、处置措施,也没有履行提醒入托未成年人监护人注意的义务,致使监护人认识不足,延误治疗,导致未成年人因错失治疗时机而死亡,对此损害后果,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疾病未能及时送诊治疗的,对未成年人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具体处理时,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本案判决被告张某、金某承担30%的责任,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