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孩子逃课在校外受伤,学校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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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介绍

小刘是哈尔滨某县区中学初二的学生,在学校多次打架、旷课,因多次违反校规,2015年小刘被学校勒令停课,并要求其通知家长到学校来办理相关手续,但小刘未敢告知家长,每日依旧背着书包早出晚归假装上学。小刘的家人一直不知晓其已被停课。一日小刘在校外遇见另一所中学逃课的小陶,二人一同去公园钓鱼,玩闹中小陶不小心用竹竿扎伤了小刘的右眼,致使小刘右眼“视神经间接损伤、钝挫伤,伤残程度为八级”。

事后,小陶的父母先后为小刘支付了8000余元医药费,但因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小刘的父母将小陶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元。

02案件解析

小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由于被告小陶在打闹中无意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小陶没有加害的故意,但发生的损害结果与其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其监护人对损害结果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不能证明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陶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在法庭辩称,小刘系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且学校已经勒令小刘退学,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的学生,负有管理、教育和一定范围内的保护职责,但本案受害人在发生损害事故时虽然已经被学校勒令停课退学但是并没有完成手续办理,未能与家长及时取得联系;在决定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应当预见到小刘未知会其家长而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造成学校和家长对小刘的行为均失去掌握,致其与他人于上课时间在外游玩致残。应视为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刘在学校作出勒令停课退学的处理决定后,没有及时按照学校要求告知家长,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假装上学而在社会上游荡,虽然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认知能力,其对自己该行为的性质仍应当有所认识,因此,其行为构成了自身的一定过错,并因此导致对其行为学校和家长均失去管理和监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小刘的监护人,在当时无法得知确切情况,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不发生损害责任的分担,但小刘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由其基于监护人关系而承担。

0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4案件启示

虽然案件本身最终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无论是谁该承担责任,无论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造成的损害已经发生。如果父母平时能够多跟孩子谈谈心、多关心孩子一点,小刘也许不会不声不响地离校出走,拒绝告知父母和学校自己的去处。如果学校能多从学生的角度着想,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与孩子父母沟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后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通过此案,家长和学校都应当深刻反思,我们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究竟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在这里提醒家长,应该关心孩子的动态,和老师、学校保持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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