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岁学生被同桌要求在其胳膊上刻了两个字
【问题】
未成年人授权他人侵害自身身体,所在教育机构能否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
【案情】
原告潘某与被告胡某(11岁)系被告小学同桌,上课时胡某经潘某要求在其胳膊上刻了两个字,潘某没告诉老师也没告诉家长,家长两天后发现起诉胡某和学校,要求共同赔偿医疗、交通费111.7元,精神抚慰金5万,并赔礼道歉。
【裁判要点】
人身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同意一般不构成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人身侵权案件中更是如此,故胡某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关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原告父母在刺字第一天尚不能发现损害事实,而要求正在给几十个学生传授知识的老师当场发现损害事实,是强老师所难,故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胡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医疗交通费78.8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