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去“小饭桌”途中小学生互相嬉闹致一人磕断牙齿,谁来担责?
“小饭桌”作为校外托管机构,解决了部分家庭接送学生、提供餐饮、午间休息等难题,受到家长的欢迎,但因为“小饭桌”在管理上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背后隐藏的安全隐患不可忽视。日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小饭桌”的侵权责任纠纷。
小军和若若均系寒亭区某小饭桌托管的小学生,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在去小饭桌的路上嬉耍打闹,负责带队的小饭桌老师并未进行制止。嬉闹中,若若推了小军一把,正好碰到徐大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致使小军摔倒在地。同日18时许,小军奶奶来接孙子时,发现小军的牙齿不断流血,才知道发生了事故,后立即带小军到医院诊治。医生检查发现,小军的一颗牙齿折断。经过治疗后,医生建议需对受损伤的牙齿进行定期医护,并根据成年之后牙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牙体种植。后因未协商好赔偿数额, 小军将徐大姨、小饭桌和若若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赔偿共计2.6万元。
本期给大家讲讲《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解读 ·
法庭上, 被告小饭桌辩称,案件发生属实,但小军的受伤是因若若的行为直接导致,应该由若若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小饭桌并非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饭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58.2元,要求予以返还。
而若若家人辩称,是因为小饭桌管理不当,致小军和若若打闹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自两个孩子放学打闹发生事故后,被告小饭桌不管不问,延误了治疗时间。因此,一切损失应当有被告小饭桌承担。
另一被告徐大姨则提出,自己是驾驶三轮车正常行驶,速度不快,与俩孩子离着一段距离,小军是被若若推了一把,推到自己三轮车的尾部受伤的,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饭桌作为托管小学生的组织对原告小军和被告若若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在将小军和若若接回小饭桌经营处的途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二人追逐打闹过程中,小军摔倒碰伤,且在小军受伤2小时之后才送去医院就诊,被告小饭桌对于原告损失的造成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80%);小军和若若系未成年小学生,但在路上追赶打闹,致使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负担(10%)。被告徐大姨驾驶三轮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该次事故,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小饭桌赔偿原告小军医疗费、(成年之前的)牙齿修复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547.42元(已付758.2元,尚需支付6789.22元);被告若若父母共同赔偿原告小军上述费用项目共计943.43元。
本案中,小饭桌的经营者与家长之间有接送学生的约定,小饭桌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对接送小军和若若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看护老师对二人嬉戏打闹未予制止致小军受伤,证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而小军与若若打闹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自身受到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相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
据了解,很多开在学校周边的“小饭桌”仅承担托管职责,在责任认定上不能适用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但从服务内容来看,家长与“小饭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若遇到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家长可以要求“小饭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来源潍坊寒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