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学校打架打伤同学,是由父母还是学校承担责任?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问:我儿子在九中读书,2015年12月份,因在学校下课后与同班同学黄某发生口角,两人厮打,黄某被打伤,现在人还在医院治疗。请问,这种情形下,对黄某的赔偿责任是有我们父母还是其所在学校九中承担?
答:你好,应当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对黄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儿子在学校期间,并非把父母的监护责任转移至学校,而是学校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且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你们父母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对黄某的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