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一、【医疗费】
包括就诊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
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确需后续治疗的,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学生一般没有收入来源,本人不存在误工损失,但为其治疗家长耽误工作的,家长可以主张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学生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家长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每人每天50元。
五、【交通费】
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 【住宿费】
住宿费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凭住宿费发票支付。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