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地震、雷击、洪水等灾害中受伤,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没有制定应急预案。
2.学校在极端天气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学校没有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职工不熟悉安全规章制度、不掌握安全救护常识,不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4.学校没有开展过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师生不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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