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伤害,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没有建立门卫制度和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没有阻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校,导致校外人员闯入实施伤害。
2. 校门、围墙等作为学校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3.校外人员的暴力行为持续很长时间,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拦,没有及时报警。
4.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学生被校外人员带出实施伤害。
5.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未按时到校,但没有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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