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职业学校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受伤
【问题】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案情】
原告王某系被告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安排到被告单位实习,原告在工作时三脚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角架导致受伤。要求学校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故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尤其当实习生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教授工作,还要积极与实习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如事先与单位约定比较具体的对实习生的劳动安全保护的条件,不能违反规定安排实习生加班等。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也要经常性的到实习单位实地探访,如果发现单位有侵犯实习生权益的情形,或实习工作有可能产生危险性的,应及时向单位指出,督促单位纠正不适当行为,加强防护或调整工作内容,必要时可解除与单位的实习合作关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使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收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单位对王某进行了实习培训,但未尽到对安全隐患提醒的义务,被告学校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原告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