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被天上飞来风筝插入左眼至失明
【问题】
学校与旅行社签订旅行组团合同,并有该校学生参加旅游,过程中造成学生意外伤害,学生提起侵权之诉,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
【案情】
原告黄某(10岁)报名参加被告学校委托旅行社组织到某景区的春游活动,旅行社派出16名导游,学校派出100名老师带队,学生进入景区后由景区导游负责提供服务,旅行社安排学校老师自由活动,因此学校老师没有全程跟班陪同、管理学生。黄某排队时被天上飞来风筝插入左眼至失明,属八级伤残。原告黄某起诉要求被告学校、旅行社、景区共同赔偿。四被告均未查明是何人放飞的风筝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
【裁判要点】
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提起的为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原告与旅行社、景区之间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对原告与旅行社、景区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做处理,学校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