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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全国民办义务教育十件大事

日期:202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2021-2022年我国民办义务教育发生重大变革,梳理两年来我国民办义务教育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在留下历史记载的同时,有利于研判未来走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小学初中分会组织开展了“2021-2022年我国民办义务教育10件大事”评选活动。本次评选活动,得到了苏州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的学术支持,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小学初中分会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遴选出10件大事。

01

国务院修订公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事件说明:2021年4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在第七、八、十三、二十九、三十一条等条款中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做出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公民同招”等。此外,新增多项限制关联交易的条款。

入选理由:《实施条例》修订和公布,标志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策的重大变化。《实施条例》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民办义务教育领域中的营利性、资本化、产业化等行为亮红灯,是近三十年来对民办小学初中最严格的规范举措。

0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事件说明: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意见》包括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公转民”、力推“民转公”、监测和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禁止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公民子女就读、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高收费等诸多内容。

入选理由:《意见》是对我国民办义务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进一步凸显了民办义务教育的国家属性和公益属性。《意见》就民办教育新法新规中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范做出了系统的、具体的规定。

03

“双减”政策对民办义务教育产生多重影响

事件说明: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行为、财务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效实施课后育人活动,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在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等。

入选理由:“双减”政策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角度,做出了高级别、严格的规范,对于扭转长期以来想解决而未能有效解决的中小学“应试教育”倾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家庭校外培训经济负担过重和小学初中学生学科分数“内卷”愈演愈烈等顽疾,产生了“沉疴重典”的效果。

04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小学初中分会、国际特色学校分会、高中分会

事件说明:2021年9月,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小学初中分会。聘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秘书长王文源担任理事长,聘请柳斌、季明明同志担任学术委员会总顾问,方中雄研究员、朱旭东教授任学术委员会主任。2022年9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国际特色学校分会成立。聘请国家督学、清华大学基础教育所所长王殿军担任理事长,聘请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所长王素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2022年11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中分会成立。聘请上海市特级校长张建中担任理事长,聘请锡山高级中学校长唐江澎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入选理由:小初分会、国际特色学校分会和高中分会三个分支机构,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原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中小学类别而组建的分支机构。三个分支机构的成立有利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更广泛地动员和团结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也有利于协会更精准地为广大民办中小学提供服务,更好地发挥行业引领、维权和自律作用。

05

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政策落地推广实施

事件说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自2021年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如2022年上海向35所小学和52所初中购买了学位。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后,民办学校的学生免交或者少交学费:民办学校的学费≤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家长免付学费;民办学校的学费>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差额由家长缴纳补足。

入选理由: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享受公共财政的资助,提高了教育公平,降低了民办学校学生的家庭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可以统计为公办学位,在不影响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同时提高了公办学位占比。

06

治理“公参民”学校推动规范民办中小学行业秩序

事件说明:2021年9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入选理由:“公参民”学校是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多轮办学体制改革产生的一种办学模式,业内对此办学模式一直存在争议。《通知》对于“公参民”办学模式规范,态度和定位明确,政策与线路清晰,各地治理行动有据有力有效。

07

多地出台文件强力降低民办义务教育比例

事件说明:2021年6月以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省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文件降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比例。如江苏省规定力争用2-3年时间将全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数占比降至5%以下、县域内占比降至15%以下;湖南省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占比预计调减到5%及以下,全省民办小学、初中在校生规模预计调减36.4万余人;山东省拟采取“转公一批、缩规一批、停办一批、政府购买学位一批”等方式大力压减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

入选理由:降低民办义务教育比例是落实《意见》的具体要求。降低民办义务教育比例,扩大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体现义务教育主要由公办学校保障。原来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较高的部分地区,短期内要达到5%以内比例的压力较大,面临公办学校资源、政府财政压力和民办学校腾退等多方面挑战。

08

多地出台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事件说明:多地出台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学校非营利或营利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多地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

入选理由:政府对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限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办教育的满意度;另一方面,导致民办学校经费不足,影响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开展特色创新和提高师资质量,缺乏竞争也不利于激发学校活力,最终不利于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09

上市教育公司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产

事件说明:民办教育企业主要通过VIE架构模式实现境外上市。《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至此,资本不能再以协议控制方式(即VIE架构)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多家上市教育公司受到冲击,股价大跌。此后,上市教育公司纷纷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产,以保持与新法新政的一致性。

入选理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上市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生态进行重塑。民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更加彰显,且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受《实施条例》的影响,此前呈现的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上市机构不断增长和上市教育集团对外扩张的势头戛然而止。

10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事件说明:2021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指标体系》共包括6个一级指标,分别是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每个一级指标设置相应的二级指标和若干指标观测点,共计30个二级指标和87个指标观测点。

入选理由:年检作为检查监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基本手段,但此前缺乏全国统一的民办中小学年检指标体系。此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民办中小学年检指标体系,为各地的民办中小学年检工作提供遵循依据,有利于提高民办中小学年检工作的效果。

来自小初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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