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维权
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法的受案范围,但基于勒令退学处分而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法院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叶某诉黄某、黄某某、张某、张某某、刘某、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小学健康权纠纷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小学平时虽有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但不够全面,未指导学生玩耍后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清理等,且学生对教学内容有个自然认知的过程,并非一经教育便能全盘理解、接受并用于平时生活处事,故学校在教育之外,还负有管理的职责。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青少年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尚未满十周岁,本是轻松的课间嬉戏,却给两个家庭都蒙上了阴影。而事故发生后,学校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学位管理行政纠纷主管机关前,由学位授予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或申诉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高等学校对因受教育者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受教育者可提起行政诉讼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孩子逃课在校外受伤,学校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小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由于被告小陶在打闹中无意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小陶没有加害的故意,但发生的损害结果与其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其监护人对损害结果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不能证明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陶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内发生事故,责任谁来负?关于学校的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撞伤骨折,学校是否担责?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
高等学校学生法律问题研究从田永案、刘燕文案到女大学生怀孕开除案,从甘德怀事件到大学生结婚、校外租房等争议,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与学生发生的种种都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高校逐渐进入法治视野,学生开始高扬权利旗帜,我们既要肯定依法治校、保障学生权益,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从高校学生权利的弱势化、虚无化走向了权利极端化、过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