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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的通知
    日期:2024-04-23 点击:0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教育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落实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深化“典耀中华”主题读书,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举办第六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日期:2024-04-20 点击: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4-19 点击:0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日期:2024-04-18 点击:1次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在项目实施基础上,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开辟数字人才自主培养新赛道。

  •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日期:2024-04-15 点击:6次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日期:2024-04-14 点击:4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一些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证书发放等方面存在着虚假许诺甚至欺诈行为。这些问题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且已诱发了一些事端。

  • 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日期:2024-03-28 点击:10次

    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内涵与实施要求
    日期:2024-03-24 点击: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内涵与实施要求促进型法律,体现出国家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要求;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在新时代儿童成长中的责任;使命型担当,强化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中的公益性责任;协同性推进,确立全社会共同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要通过创新学习贯彻方式、增强研究与实践的合作、完善约束与激励制度、强化政府责任等方式高质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

  •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4-03-22 点击:14次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教育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
    日期:2024-03-22 点击:5次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对中小学校长队伍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校长队伍现状而制定;是选拔、任用、考核、培训中小学校长的基本依据。下达《条件》是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中小学校长努力达到《条件》的基本要求;同时逐步做到按《条件》选拔、任用新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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