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常识具有时代、地域和个体的差异,但总是存在一些恒久不变的“常识”,教育常识之“常”,是一种“常道”和“常理”,不管世事如何变迁,它都如星辰般安然悬置在寥廓的天际,需要我们去敬畏和仰望。
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学费、生活费仅系亲情道义,而非法定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具有负担能力。且子女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一审法院忽视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子女的实际情况,判决父母给付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错误,应予以纠正。
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可成为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公办学校工作人员可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
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院:学校不担责该中学认为,小李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首先,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训练时意外摔倒,系自身动作原因导致受伤,而非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其次,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教师一直在他身边,也无法贴身保护,要求教师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多把“尺子”量学校,一种合力促成长将学校学生成绩与增值进行组合分析,将学校学业发展特征划分为引领型、稳定型、中等型、潜力型、待提高型,对高位运行学校、低入口学校、新建学校和特色学校的学业增值及相关因素综合发展状况进行分类分析,引导学校改变“唯分数”观念,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持续跟踪分析学生学习兴趣、科学素养、劳动素养、心理健康和教师评价素养等状况,为学生、教师发展轨迹进行数据画像,呈现成长动态。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都有哪些常见的管辖问题?各类教育培训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培训内容、课程价格等主要条款,但却可能忽视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想要诉讼维权,却不知如何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机构。本文将通过四个案例,为您解读教育培训合同常见的管辖问题,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争议解决途径,走好维权“第一步”。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对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父母不应当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应由父母均担。
被执行人持有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权益份额是否可以处置关于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权益拍卖成交后如何变更举办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高等学校以申请人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法院应予支持
暑期防溺水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一年一度的暑假已经来临,又到了孩子们期盼已久的快乐时光,然而暑假历来是溺水事故易发、高发期,为让孩子们平安、快乐地度过暑假,希望广大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认真做好以下安全工作,严防孩子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