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营。
近些年来与幼儿园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多起保教人员虐童事件、校车交通事故、儿童食品卫生安全、校园欺凌、校园人身伤害等,都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和家长们的广泛关注,全社会对于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在“十三五”“十四五”时期,积极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全面探索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国家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制先后经历非营利性、合理回报和营利性三个阶段,最终形成了校外培训机构泛滥和混乱的状况,在教育和法律领域均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当前政策采取了严厉的管制措施,导致校外培训机构产生存在危机。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学科教育与非学科教育、机构培训和个体户的四大张力。校外培训机构的产生源于国家教育教育给付的不足与人民群众对于多样性教育的需求,其存在具有必然性和不可替代性,有鉴于此,应避免运动式执法和一刀切式治理,在对机构教育的学科教育严格干预的情况下,适度容忍私教和大学生家教的存在。
教育培训合同中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出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劳务贡献不得作为出资
民办学校招生中的6个棘手问题与解决策略许多学校在招插班生时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是怕分数线划的过高,到时招不满,最后收一些差生;二是怕分数线划的较低,短时间就收满了,再有较好学生进不来。
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的提案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多个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一些涵盖不同学段的现有民办学校(教育集团)正考虑在未来拆分时,故意抽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资产,把“空壳学校”甩给政府。
民办学校上市(IPO)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一般的自有或租赁物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在建工程是否办理了齐全的证照/手续,土地性质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合,租赁物业是否办理备案等常规物业问题外,还需要关注独立学院的举办者是否将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的物业有无设立抵押担保等。
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若干要点尽管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直接上市,但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纳入上市范围,不成问题。上市公司投资举办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收购已有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并基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控制而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也是可以的、不难实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资格确认、资产转让纠纷案,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起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蒋少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承担;2、刘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泗州双语中学的股权份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且民办学校出资份额能否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