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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布试行办法科技伦理审查有了操作细则

日期:2023-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杨舒)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通过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科技伦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确保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

《办法》指出,开展以下科技活动时,应依规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在审查程序上,具体包含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办法》明确,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科技伦理审查范围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在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办法》指出,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

在审查方式上,《办法》强调,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同时,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如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等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由科技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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