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富时代 作者:林乾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高校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在近些年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共卫生问题,倍受众多目光的关注。食品安全,尤其是高校食品安全问题,关联着众多学生的生命健康问题。同时也关系着高校开展正常授课与维护校园稳定,甚至进一步可以说这关系整个国家经济社会之稳定。笔者在本文中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追本溯源,进一步进行分析。从基本入手,来阐述加强高校食品安全方面监管的法律意义,同时针对问题来提出笔者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完善的意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自华夏文明创立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历朝历代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在近些年,三鹿奶粉、毒胶囊、地沟油、毒豌豆,一件件恶劣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中国的食品安全一步步推向深渊。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本来食品应当会是越来越安全,但是在我国却恰恰相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反而更加尖锐。学校尤其是高校,是为国家与社会培养人才、绽放希望的地方,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对其有应由的重视。
关键词 : 经济法,高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防范
1、高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防范概要
1.1、高校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关于食品的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可见,我国当前对于食品的定义还是过于笼统的,会造成很多模糊的地方,从而造成我国法院与各级党政机关在适用本条的定义的时候,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食品安全则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目前高校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是很宽广的,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生产以及经销食品销售的场所。2这些场所都是需要进行法律监督与管理的。
1.2、高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
近些年以来,某些不法商家在利益的趋势之下,在生产与加工食品的环节中,公然违反国家法令,违法添加我国早已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与与各类防腐剂,或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宣传与实物不符,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建设。一次次的事件被公众所知悉,不仅仅严重损害了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甚至使我国国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麻木了许多。各校以及各校周边制造出售食品全部的单位在监管的体制范围之内,这些单位制造出售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性是监管的内容。由此对高校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优化能够有效地对高校及其周边生产销售主体的威慑。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甚至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为高校师生的生命健康进一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2、高校食品安全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探析
2.1、利用法制漏洞牟取暴利
我国在法治进程中,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现实状况,从而造成我国法治方面出现了一些的漏洞。而这些漏洞恰恰使一些不法商家从而有恃无恐的利用这些漏洞,心安理得地牟取暴利。使用地沟油、有毒大米等原材料,仅仅是为了节省成本,从而视公民生命健康与不顾。这样生产出来的食品,必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分析其根本,我国法律的漏洞以及不法商家丧失社会责任感与道德底线,都是很重要的原因。
2.2、基础设施落后影响卫生安全
我国高等教育在近些年发展极为迅猛,学校不断进行扩招,师生数量不断增加。但是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每年都有资金流入,但是基础设施的增长并未跑赢扩招的速度。从而造成一种现状,基础设施滞后于师生数量,高校的食品生产加工方式落后,所以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2.3、工作人员素质偏低而且法律意识淡薄
高校中食堂工作人员是最直接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工作人员的素质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但是在高校中,工作人员普遍学历偏低,一部分工作人员,并未进行系统的培训,或者培训并不到位。缺乏食品安全的意识与法律规定的认识,从而导致比如洗手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会导致食品中含有大量的细菌。
2.4、高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2013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高校是人群聚集的场所,每天在食堂及校内其他餐厅就餐的流量巨大,这就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与挑战。
此外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未履行其他的民事义务,或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进行侵害,或因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责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其不同于一般责任的特别之处:(1)是一种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置要求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不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民事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等。做出这些行为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2)是一种以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财产作为最关键内容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这两种形式,这两种责任形式都统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11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如上文所述,无论因为食品安全监管不力而导致疾病传播承担哪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毋庸异议会对高校的声誉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3、高校有效防范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建议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高校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高校的健康发展、和谐稳定。3建立权责统一、相互协调、快捷运转的高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提高高校食品安全控制的底层保障。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目前的高校体制仍然存在不够协调、部门职权混乱、权责模糊、行业协会的组织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等一系列问题,高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的完善。
3.1、建立食品行业信用体系,重构行业准入制度
社会信用问题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建立失信综合惩治机制,提升每个企业大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加大惩治力度,让失信成本大于盈利成本,进一步促使那些不法商家提高信用意识。
3.2、完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当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发现自己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时候,应当立即做好停产工作,并立即将产品进行召回,做好通知下游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工作,并做好记录工作,以便追本溯源。此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加大生产者的安全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从源头把握好食品安全的底线。目前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之完善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犯人船理论”让我们深刻地体会到一个严格制度的威力:“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做好事”。
3.3、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个经验,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即有关政府部门牵头,监测对不洁净食品、因食品问题导致的疾患和食品里危害人类健康的因素。政府部门监测到异常情况之后能在第一时间发出准确无误的预警信息,并迅速执行预防与控制的手段。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各种手段完善当前的制度规范,使我国已出台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
3.4、严格食堂员工培训与内部员工管理
为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营养、安全的膳食,避免师生因就餐造成交叉感染,确保师生安全,高校需要对全体食堂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就学校食堂规范操作提出明确要求。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健康关系师生的健康,要谨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严格规范消毒,为师生安全供餐提供百分百的保障。
高校全体食堂工作人员应持“绿码”才能进入到工作场所。对食堂所有场所、设备设施、餐饮用具等进行彻底、全面地消毒和安全检查。对食品和食品原料贮存场所、设施进行清理,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混入食品加工制售过程。
3.5、严格清洗消毒保洁
落实好每天对加工就餐场所的室内通风和换气不底于2次,每次不低于30分钟。食品加工区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做好定时消毒;同时食堂员工上岗位前做好岗前培训,洗手与消毒应贯穿于整个工作流程之中。
3.6、严格加强供餐管理
就餐时学校可采用错峰就餐的办法,不同班级设定不同的就餐时间段,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采用送餐的方式将食品由专人送达学生寝室。对于食品垃圾必须遵循科学的处理流程。教师错时就餐,就餐排队间隔一米,做到一人一桌,不扎堆。餐后将餐具放置到指定位置,由食堂工作人员统一处理,保障师生在校时的用餐安全。
4 、结语
完善食品安全特别是高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任重而道远。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的好坏往往展现出了国民品质,必然也会使国民命运发生改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食品的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便是一个“器”,要有决心打破食品安全事故屡治屡犯的循环,这个“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制订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打击力度,提高其食品安全的消费意识。4我们应当根据不同高校的具体情况,用实物展示、图片展览、文字说明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工作人员传授食品安全法规及知识,宣传食品安全问题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目前,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5高校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当坚持“四个最严”的标准,杜绝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带来的危害,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注释
1[1]陶昇.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与监管研究——由高校食品安全引发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7):7
2[2]何勇.浅谈高校食品安全的法律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11):195
3[3]李松有,颜欣.制度与精神:高校食品安全的文化维度[J].邢台学院学报,2016(6):39
4[4]许勋恩,郭晓云.从“犯人船理论”探析我国食品安全管理[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33):41-45
5[5]杨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J].农产经济管理,2006(1):37
6[6]邱中成.高校餐厅食品安全法律问题调查研究——以郑州市高校为例[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61
7[7]李锦生,张霞,李琳.重视广东省食品安全的现状与发展[J].现代食品科技,2010(1):4
8[8]宋歌,韩宏,张新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执法相关法规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9(6):522
作者单位:福州工商学院原文出处:林乾洋.经济法视域下高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财富时代,2021(07):2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