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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

日期:2024-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在学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两排队伍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摔到了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脸部撞到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其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故起诉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需要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法院审理

合议庭勘验了事故现场,并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在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在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本案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听听他们怎么说

人民陪审员

华 斌

无锡先锋高级中学

教师

我是一名青年教师,在今年加入无锡新吴法院“少年、家事人民陪审员专库”,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对校园生活的了解,我重点围绕“事发时有无老师陪同”“学校是否进行系统性、多样化的各类安全教育”等问题进行详细询问,以此作为法律与情理的事实考量依据。

在本案的审理中,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创新性地引入了VR3D立体成像技术进行现场勘验,并在庭审过程中演示,让事实得到更客观、真实、详尽的还原,这样的“沉浸式”体验不仅帮助法官加强了内心确信,也增强了裁判的说服力,让当事人充分接受、理解裁判结果。我期待这项技术未来能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诉源治理、化解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也期待学校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校园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校园安全。

人大代表

孙华芹

全国人大代表

SK海力士半导体

(中国)有限公司

主管工程师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重点难点,而实践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可能会导致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两会报告中强调“全方位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倡导“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遭受损害,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事情,通过司法裁判,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努力,才能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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