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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王立杰 职教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郭某为某县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某建筑公司在该校园内从事建筑施工。某日郭某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天气发生变化,一阵大风将工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郭某受伤,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事情发生后,郭某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将该校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6万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学生课外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案件。对于受害学生郭某遭受的伤害,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学生郭某无任何过错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在课间活动期间自由活动,对于工地工棚上的杂物突然掉落砸伤自己无预见能力,无法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所以郭某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学校尽到管理、保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只有在因其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造成郭某伤害是突然到来的大风将建筑公司施工棚上的搁置物卷起,搁置物坠落时将郭某砸伤。自然界大风的到来属于不可抗力,而搁置物放置问题则是建筑公司的责任。前者非学校的管理力所能及,而后者也不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因此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三,建筑公司应对其特殊侵权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对郭某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公司对其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其无过错进行举证,由于建筑公司不能提供其建筑工棚进行合格验收的证据,视为举证不能,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刘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突发意外事故,这类事故一旦发生,可能就会造成很大伤害,因此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注意。

首先,学校要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远离施工区。建筑施工场地一般都会有隐形的安全隐患存在,成年人凭借经验知道在途经或遇到施工地时适时的躲避危险。但中职生活泼好动,对危险判断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无法预测安全隐患的存在。因此,当校园有施工建设时,学校要严格要求学生远离施工区。另外,还要教育学生突遇恶劣天气,要有躲避危险的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其次,学生要学会保护自己。危险场地要尽量的躲避,不要因好奇或者逞强而去冒险,这样很容易会让自己受到伤害。同时,下雨、下雪或打雷、大风的恶劣天气,尽量不要在户外逗留玩耍,要尽快躲入安全地带保护自己。在成长的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生命唯一的思想意识,珍爱生命,远离伤害。

再次,建筑施工方要时刻注意安全隐患的排除,尤其是在学校施工的单位,学校是未成年人的集聚地,未成年人活泼好动,但自我判断和对危险的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学校施工要格外谨慎,避免伤害事件的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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