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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意外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日期:202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发展进步。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学生在追逐玩闹过程中引发意外造成他人损害,谁来担责?如何赔偿?

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关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致人损害案件,用法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小强与小刚系向阳小学在校学生,向阳小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21年11月3日,小强出教室行走至教室门口处时,被在走廊处奔跑的小刚撞倒。后小强到医院就诊并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瘫/左上肢感觉障碍2.左副神经损伤3.神经根型颈椎病。”出院医嘱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定期复查肌电图,如有不适,随时就诊等。小强就诊期间花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若干。后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小强将向阳小学、A保险公司及小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刚课间在楼道内奔跑,在跑至小强教室门口处时,未注意观察,将准备出教室门口的小强撞倒,对于小强的受伤存在较大过错,且事发时小刚已年满11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奔跑可能引起的后果有一定认知,对于小强受伤的损害结果小刚应当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阳小学虽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记录、演练资料,可证明其已尽到了一定教育职责,但对于小学生在人群密集地方过于危险的奔跑行为没有做过特别提醒,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小强无明显过错,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故本院酌定小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阳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刚系未成年人,其对小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向阳小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就向阳小学应向小强赔偿的部分,应由A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小强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两档对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予以规范,一是第1199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对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校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第1200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预防危险能力较弱,需要着重保护,法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给予不同层面法律保护,正是参照了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智特征。

本案中,学校虽尽到了一定教育职责,但管理职责上存在一定漏洞,存在过错,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不应仅停留在教育和宣传上,更要将各类安全措施落在实处,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学校应当积极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降低法律风险。作为父母,家长也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避免因未尽到监护职责,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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