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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学员,怎样才能维护订立合同的公平性?怎样在发生纠纷之时避免自己陷入不利境地?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一中院民二庭法官,他们结合司法实践对教育培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学员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摆正心态,积极进取
任何一个人在某一方面取得任何的一点成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当然也不能指望通过一次短期的培训获得一般人需要通过数年艰辛努力获得的成果。社会上的各类培训机构,其与国家所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其根本目的即是获取利润,在这一点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并无二致,只是其赚取利润的渠道有所不同而已。这些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保过班”只不过是这些机构所推出的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虽然其与学员签订“保过协议”,但并无法真正保证你通过。试想,学员在签订此类协议后即躺在协议上睡大觉,主观不再努力,那谁也不能保证你通过,如果真通过了,那只能说是一个不小的意外。而且,这类协议签订后,学员即使达不到某一目标,培训机构也不会亏本,而且往往会比那些“不保过”的一般性培训班获取更加丰厚的利润。所以,学员千万不要被培训机构的“保过协议”所迷惑,因为决定目标成败的因素只有一个,那就是主观努力,积极进取,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审查合同,不留后患
合同是学员与培训机构之间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唯一凭据,合同内容直接决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同时决定了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与否。即使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合同也是法院判决的最基本依据。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为规避法律风险,社会上的培训机构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往往会最大限度地规避其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正因如此,学员在事先未与培训机构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很容易陷入被动不利的境地,故注意审查合同条款,积极充分协商,是学员有效维权的前提。
积极监督,有效维权
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协议内容订立的再完善,如果未适当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个合同只能是看上去很美,对学员来说,只能是浪费时间与金钱,并无裨益。而且社会上的各类培训机构既多又杂,信誉、质量参差不齐,故作为学员,在自身努力的前提下,应当对培训机构履行培训合同的行为积极进行监督,督促培训机构正确适当履行培训义务,并注意保存培训机构未适当履行培训义务的证据,以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