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在本人或亲友家中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二)教师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租用、借用场地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三)教师到学生家中或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提供的场所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四)教师利用校外培训、学生托管、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机构提供的生源和场所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五)教师到校外培训、学生托管、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机构兼职或兼薪从事校外培训;
(六)教师违反国家关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规定组织开展校外培训;
(七)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等机构或他人介绍培训生源、提供学生信息;
(八)教师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九)教师将教学进度、作业管理、考试评价等与校外培训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