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子女权益保护建议”的答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4年3月28日)
网民提出应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延长到子女完成国民教育体系的高等教育后,有负担能力的,应当承担子女婚房的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为确保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有权起诉父母给付接受高等教育的学杂费用和购房款。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仍然存在不少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为自己的子女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经济支持,为子女结婚购房更是许多父母倾其一生积蓄都无法实现的愿望。而且,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没有将高等教育列为国民教育中必须完成的教育阶段的先例。婚姻自由与婚姻当事人的父母是否为其购买婚房没有必然联系。将为子女提供高等教育学费和为子女结婚购房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为父母的义务,既不符合国情,也不利于在青年中提倡独立自强的奋斗精神,反而可能支持了当前社会上“啃老一族”不劳而获的做法。故目前不宜出台包括您建议中所提两项内容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