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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不等于强制削减甚至关停

日期:2023-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全国政协委员陈伟志: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不等于强制削减甚至关停

来源 / 财新网 作者 / 张帆

调减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比例“一刀切”、落实“购买学位”政策执行走样,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董事长陈伟志表示,要关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一刀切”“宁左勿右”甚至“层层加码”的倾向。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陈伟志称,2021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判断、新定位、新安排,各地也相继制订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系列措施,但在实施效果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调减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比例“一刀切”

各县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在执行调减的过程中按省级5%比例(民办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控制在5%以下)“一刀切”执行,原占比较高的县区执行起来相当困难,且过渡期太短,只有半年或1年,执行起来难度极大。少数地方还存在通过行政手段勒令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停办的情况。

落实“购买学位”政策执行走样

部分地方政府受制于地方财政压力,为了尽快完成“5%”调减目标,采用了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但有的地方以生均教育经费为标准,有的地方以民办学校收费的审批价格为标准,还有地方以极低的费用标准购买,购买学位的定价标准较为混乱。还有地方在购买学位过程中向基金会作为举办者的学校倾斜,纯民办学校很难获得政府购买学位的资金。

陈伟志说,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于整个民办教育行业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损害人民群众对接受教育选择的权利

民办学校通过“提供选择”,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实现,落实了均衡教育,体现了每个学生个性化、差异化教育的内涵。自主选择进入民办学校接受教育,也是学生和家长的一项权利。当一个地方公办教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时候,强行关停优质民办学校或者减少其招生,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学生选择的权利。

造成地方教育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民办学校在审批、办学等环节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行政命令强行要求压缩招生比例,直接造成教育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此外,全国各地很多民办学校属于地方“招商引资”项目,这种行为无异于破坏“契约精神”,举办者的合法投资也将面临严重损失,对地方的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负面影响。

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舆情事件

强行要求压缩民办学校规模,一方面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如果造成学校终止办学,在校学生需要分流,将会引发较大的舆情事件;另一方面,大规模减少民办学位,在短时间内容易造成公办教育供给不足,大批民办学校学生分流到公办学校,短期内将直接造成公办学校班额数增加,再次产生“大班额”,必然引发教学质量下降,以及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增大等问题。

陈伟志认为,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政策,并非只能通过强制削减民办义务教育招生数,甚至是关停民办学校来实现,而是要通过逐步增加公办义务教育的供给,不断加大教育财政投入,扩充公办义务教育资源,稳步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数量,从而满足社会对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

四个建议

陈伟志建议:

第一,教育部应敦促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个地方公办、民办教育现状和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精准地对各地义务教育调整的比例做指导,将“5%”作为县区一级的发展性考核目标,不再“一刀切”式划定硬性指标要求。

对于地方财政情况允许,能够按照完成“5%”控制情况较好的县区,上级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财力不足的县区,适当允许保持5%-15%的比例,并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出台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统一标准,指导各地政府按照当地生均教育经费标准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同时加强对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专项督导,杜绝购买学位过程中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公平对待,以消弭学校与家庭的不安情绪。

第三,要求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行梳理,坚决关停各类“公参民”学校,同时对于教育质量和社会反响不佳的“散乱差”民办学校予以收归公办或责令停止办学。对于办学成果和社会效益俱佳的优质民办学校要予以保留并支持。

第四,对于民办教育比例较低,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地区,可以在坚持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时恢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让这些地区能够通过引入优质民办学校办学,激活当地公办学校发展潜力,促进地方基础教育更加均衡地发展,让教育的供给能更“因地制宜”满足当地群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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