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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日期:2023-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件来源:(2020)湘0103民初8216号案件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茜。

被告二:栗洋。

被告三:长沙市岳麓区优芽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四:长沙市优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张茜原系被告四员工。2020年7月3日,被告张茜入职原告并提供了被告四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离职证明一份,后被告张茜成功入职原告,职位为课程销售(CC)。

入职当天,原告向被告张茜发放了员工手册,被告张茜在《员工手册》接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员工手册》载明:“做好所有工作资料和信息的保管工作,不得随意或无意将自己工作的机密内容透露给他人。不得泄露公司教学资源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严禁员工将学生信息或客户资料泄露给非伯明汉员工的第三人;严禁将客户资料信息用于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办公电脑账号专人专用,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电脑账号,以免造成资料遗失;严禁私用工具拷贝电脑资料。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声誉、信用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直接物质损失2000元及以上)为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将受到解聘处分。

2020年7月18日,被告张茜被发现自行下载原告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等涉密文件并转发,原告遂报警,经民警教育,被告张茜交出手机,将转发的原告复地校区文件在钉钉中处理,并当面保证停止该行为,原告复地校区负责人陈嘉生对此过程拍摄留存。

同日,被告张茜签署一份保证书载明:张茜,身份证号码421182********,承诺已经全部销毁从张茜处获取的全部关于伯明汉英语校区的全部资料(包括电子版及其他版本),保证人张茜。

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名为Jencyzhang的钉钉截图显示2020年7月10日,钉钉名为“Jencyzhang”的用户和钉钉名为“撸起袖子加油干”的用户在钉钉上有如下对话:“我是张茜,是栗老师吗”,对方回复:“是”。

庭审中,被告栗洋自认钉钉中的回复系其本人回复。后名为“Jencyzhang”的用户向对方发送了名为“birmy.xlsx,birmy(1).xlsx,2016-12奖金表SFP.xlsx,2014&2015&2016年1-12月份各CC业绩情况.pdf,FD1-12.2019年.pptx,birmy(2).xlsx,birmy(3).xlsx,birmy(4).xlsx,birmy(5).xlsx”文件,上述文件为原告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字,联系方式,年龄,在读幼儿园或学校及其他相关信息),学员名单,奖金情况,2014-2016年全国销售人员业绩排名等情况(以下简称案涉文件)。

原告主张上述案涉文件内容为商业秘密,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原告对文件服务器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说明。被告栗洋主张案涉文件只打开过两个,并且其对张茜对其发送上述案涉文件持反对态度,并电话告知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栗洋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原告成立于2019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非学历教育,主要针对3—14岁青少儿进行英语培训。

被告三成立于2020年7月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少儿英语培训;教育咨询;教育管理;各类教育的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等,法定代表人为栗洋,股东为被告四。

本案被告张茜系被告三的董事,产生方式为股东即被告四委派。在被告三正式登记成立前的2020年6月20日,被告三曾形成过董事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出席董事共代表全体董事100%的表决权,在董事签字处本案被告张茜签字。

被告栗洋自认2020年9月份长沙市雨花区优芽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即原被告所称的优芽英语复地校区)成立,主营业务是小学初中英语培训,该校区为被告四的教学点。

2020年7月20日,原告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与被告张茜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案涉文件是否系商业秘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案涉文件是否具有秘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被告张茜所下载并发送的文件其中包括客户名单、奖金情况、销售人员业绩情况等。案涉文件中包含了学员的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级情况、学习需求及意向等,应当认定为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对案涉文件中的奖金情况、销售人员业绩等案涉文件,主要涉及课程顾问的姓名、特定时段的销售业绩、考核情况、生源来源、各校区的业绩统计与分析,客观的反映了原告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上述信息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特别方式取得,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区分于为公众所能直接获得的公知信息,应当认定为具有秘密性。

第二,案涉文件是否具有利益性。

案涉文件中的客户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原告学校学员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同类辅导培训机构掌握案涉客户信息有利于与学员就培训辅导事宜达成交易,案涉文件中的经营信息,客观的反映了原告的内部经营和管理情况,便于原告对下一步经营管理情况作出客观的分析和安排,两者都具有利益性。

第三,案涉文件是否具有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案涉文件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当根据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对信息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原告在《员工手册》向新入职员工介绍信息保护的注意事项以及泄露信息的后果,并要求员工对上述员工手册进行学习,且采取了通过网络限制、访问权限限制和密码登录等技术限制手段等保密措施,足以认定原告对案涉文件采取了保密措施。

案涉文件不为公众或相同行业领域普遍知悉和轻易获得,并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文件持有人带来竞争优势,从而增加经济收益,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告张茜假意应聘入职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用窃取的方式将案涉文件通过钉钉发送给被告栗洋,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直接行为者。

被告栗洋是案涉文件的直接接收者,但其作为被告三、被告四的法定代表人,在张茜通过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过程,行为具有职务性,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栗洋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三、被告四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张茜侵害原告商业秘密时以及之前的社保均由被告四缴纳,被告四在与原告同区域设立培训机构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张茜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时是被告三董事、且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次月,被告张茜的社保由被告三缴纳等,从以上事实关系可以判断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张茜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性和利益关联性,应对被告张茜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茜、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优芽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优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从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处获悉的客户信息、市场营销数据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彻底处理前述文档资料并不得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为公众知悉);

二、被告张茜、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优芽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优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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