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防范
教育机构责任的免责事由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发生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凡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法定情形的,应当免除学校责任。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关于加强校园安全防范的措施学生上下学时段,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领导带班、安保人员、校园交辅警、学生家长志愿者(义警)按既定岗位值班。值班人员要佩戴值班红袖标,保安人员、校园交辅警要全副武装上岗,家长志愿者要统一配发带有义警或志愿者字样的马夹。学生路队要整齐划一,统一佩戴小黄帽。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典型案例。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高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受伤,由于事发当时学校未配备教职人员对活动现场学生进行引导和规范,疏于监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提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在组织未成年人活动时应注意做好事前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有教职人员在场进行有效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在日常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生课间嬉戏打闹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为同班同学,值青春年少,课间休息时适度嬉戏娱乐,本无可厚非,但在教室内嬉戏打闹,造成了严重后果,且被告刘某已年满15周岁,对危险行为应已具备一定的辩知和控制能力,其在与原告张某搂抱嬉戏的过程中,在原告张某身体悬空的情况下,将原告张某突然摔出致其触地受伤,对造成原告张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