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因为在《刑法》众多罪名中妨害清算罪并不属于高发频发的犯罪类型,所以也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法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很多,防范和警惕妨害清算罪就显得格外重要。
民办学校法定进行清算的情形主要有四类:
一是学校的分立、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是举办者变更。《民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是学校终止时。《民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四是其他情形。比如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那么,只要有清算,就可能会有妨害清算行为,如果不注重防范警惕,就可能会构成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知,隐匿或者虚伪记载财产涉及金额五十万元就会构成刑事立案标准,进而可能引发本罪,需要每一所可能涉及财务清算的民办学校引起重视、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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