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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日期:2023-07-16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5 月 16 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义务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制定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的指导性文件,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监测和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区域内义务教育的统筹,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依据常住人口规模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防止因教育结构调整造成公办学校大校额大班额,严禁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各地要完善政府购买学位管理办法,优先将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

三、严格依法依规办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办学。各地要认真核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职教职工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的学校,要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整改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开展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四、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各地要统筹制定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政策措施,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市地级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旗)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旗)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旗)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或通过借读、挂靠、转学等变通方式安排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就读。

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各地要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常态化监督机制,做到与公办学校同部署、同要求。组织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使用教材等情况。对不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的要严肃整改,严禁以自编课程及教材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严禁引进境外课程及教材开展教学,严禁聘请无在华教学资质的外籍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岗位培训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新上岗校长、教师教学规范性要求岗前培训和国家统编教材培训。

六、清理规范学校名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未经授权,不得包含其他学校名称或简称;不得含有外语词、外国国名、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国外教育机构专有名称命名;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商业活动。各地要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逐校核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称,对不符合命名规范的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

七、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行为全流程监管,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年检工作,组织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通过购买服务、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办学收益的情况,以及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学校的情况。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有必要的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各省级政府要加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各地要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培育并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行业组织行业自律作用,健全监管机制。

八、规范公有主体参与办学。公有主体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公有属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逐渐转为公办学校。各地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一校一策明确方案,力争于 2022 年年底前逐步整改到位。不得新增设立公有主体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占用教师编制等公办教育资源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规范。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已经设立、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城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九、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过高地区要加强复查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评估通过为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旗),已经通过的予以取消。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督导机制,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覆盖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序开展民办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各地要把规范招生和教育教学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各地要逐一核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章程,确保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的地位作用、经费保障等要求。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一般应纳入学校所在地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组织要健全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思想引领,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产生,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学校要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各地要从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学校、教师、家长、举办者及各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保护学校师生及举办者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 2021 年 8 月底前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地方和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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