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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日期:2018-08-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衡发〔2014〕3号

(2014年3月24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激发民办教育活力,进一步加快衡阳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衡阳民办教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民办教育的认识

1.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之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发展,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将优质教育增量的适度空间留给民办教育。

二、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

2.全日制民办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下同)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明确为“民办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实行单独管理,享受事业单位法人待遇。

三、保障民办学校的基本待遇

3.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应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凡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有三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凭聘任合同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教育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承担人事代理事务,享受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优惠政策。

4.经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定的民办学校编制内教师,按现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政策分别由民办学校和个人承担。

5.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凡符合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负责评定,民办学校聘任。建立公办、民办学校办学协作长效机制,支持和鼓励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到区域内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支教或任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到民办学校支教或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险费用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或聘任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相应职级待遇保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招考录用民办学校教师,在其合同期未满时,原则上需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后方可录用。

6.全日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标准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待遇。自2014年起,市财政在已安排2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递增100万元,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

7.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

8.全日制民办学校建设享受行政划拨用地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建设规费减免政策,具体按衡政发〔2013〕22号文件执行。

9.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提供事业单位专用票据或专用手写发票。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除外)。

10.制定或调整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学校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限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学校在不突破上限标准内自主确定;其他收费项目、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1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贷款业务。各级政府可以通过信用引导、贴息支持、政府注资成立抵押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对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实行国家政策内的优惠利率。

12.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

13.加强对民办高校师资和科研的扶持力度。鼓励在衡公办高校发挥各自的经验和优势,在教师互派、教学管理、科研合作、教育教学设施共享等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

五、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14.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创办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5.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16.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时,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除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统一布置的检查以及与学校相关的重大举报案件外,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

17.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系。各地要建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18.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健全质量评价机制,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9.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20.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完善内部运行管理结构,完善民办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民办学校抗风险能力,防止恶意终止办学行为的发生,保护学生、教师、国家以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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