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6〕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健全和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对象范围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的监督管理。
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1.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2.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和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由设区市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
(二)健全政策保障,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和责任。
1.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2.明确举办方权益和责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其盈余收入不得擅自进行分红。
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4.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合理确定举办方的投入奖励和职工薪酬。
5.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后,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6.具体相关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参照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今后,国家和省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1.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等及时抄告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意见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创新相关管理机制。按照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分业分类制定事业单位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落实法人自主权的同时,按规定实行相关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实地核查、专案检查、信用记录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确保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不偏离,从而更好地提升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各设区市的试点方案报省编委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
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各方面了解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服务产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