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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考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广告宣传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充市顺庆区某艺考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广告宣传案

违规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320元。

案情概况:2022年10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充市顺庆区艺考教育培训学校处理投诉举报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学校网站上检查到学校简介上有使用“是川东北艺术教育培训领域资质最为正规的合法机构之一,连续十年在艺术高考教育培训领域在川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安全工作零事故,升学效果最佳的艺术考前教育培训学校”和“四川省川东北地区艺术教育实训第一品牌”等用语,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网页宣传进行了拍照取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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