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涉及刑事案件的十大类型: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融资类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他常见罪名还有涉税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著作权等。凡是民营企业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民办学校和举办者都会涉及。
只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达到了相应犯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就既成立本罪,又成立盗窃、诈骗等犯罪,既可能想象竞合从一重,也可能数罪并罚。
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教育资源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贿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坚决维护教育公平的鲜明态度。
民办学校举办者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两类特殊情形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在学校担任职务时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销售“笑气”,其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气”滥用问题。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应当数罪并罚
依法惩治监考人员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犯罪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之一,关系学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国家未来。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是对考试公平、社会诚信的严重挑战,应依法严惩。本案是一起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的工作便利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教培机构人员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坚决斩断不法培训机构及不法分子“助考”的黑灰产业链条,坚决捍卫国家考试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警示极少数想要弄虚作假、不劳而获的考生,为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