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涉及刑事案件的十大类型: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融资类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他常见罪名还有涉税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著作权等。凡是民营企业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民办学校和举办者都会涉及。
本案被告人陈某平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以及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是争议的焦点。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平的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条件,但不宜再认定为“情节恶劣”。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系不法分子在海外针对留学生实施虚假换汇类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留学生独自一人出国求学,与国内家人存在时差、信息差,且社会阅历较少,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近来针对留学生群体的诈骗花样百出,迷惑性强,电信网络诈骗威胁着留学生的财产安全和留学梦想。
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本案系利诱、拉拢、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宣称只需两部手机、不用说话就能躺着赚钱的“手机口”项目,让越来越多的人沦为“沉默的帮凶”,且“黑手”已伸向未成年人。
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
只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达到了相应犯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就既成立本罪,又成立盗窃、诈骗等犯罪,既可能想象竞合从一重,也可能数罪并罚。
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教育资源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贿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坚决维护教育公平的鲜明态度。
民办学校举办者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两类特殊情形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在学校担任职务时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销售“笑气”,其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气”滥用问题。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