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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释放产教融合破局之策

日期:2023-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永亮,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西部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主任,二级教授)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产教融合校企“两张皮”的问题始终存在。其原因有多个方面,如职业学校服务能力不强、企业动力不足、政策激励不够等,但究其根本,还在于产教融合缺少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新职业教育法在8项条款中9次提到产教融合,覆盖术语更新、发展定位、参与主体、实施路径等各个层面,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破局之策,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一是对术语进行了更新。新职业教育法用“产教融合”取代了“产教结合”。“融合”和“结合”,虽然都有合而为一的意思,但深入分析起来,两者存在较大差别。“结合”更重视外在、结果,而“融合”更重视内部、过程,也有调和、和洽之意,强调通过循序渐进的过程实现物质和精神上的一体化。因此,“融合”相对于“结合”更适用于现代职业教育建设发展中对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之间关系的描述,只有在认知、诉求、情感等方面实现了高度统一,才能有效实现产业和教育的有机融合。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多项重要文件已经使用了产教融合这一概念,但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产教融合概念,赋予了产教融合在法律上的效力,对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学校和企业开展行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重新进行了定位。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坚持”和“注重”两个词,分别代表了新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本身和职业教育实施单位两个层面对产教融合的定位。前者将产教融合固化为职业教育的必有属性,作为职业教育类型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产教融合成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鲜明体现。后者将旧职业教育法中的“应当实行”更换成“应当注重”,将产教融合上升为对职业学校的重要工作要求,不仅要在原则上坚持,更要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推进。可以预见,职业学校在产教融合上的作为将成为衡量其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有关产教融合实施的要求将会更加具体。

三是重视激发企业活力。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足一直是产教融合的痛点、堵点。新职业教育法中有25项条款47次提到企业,占实体条款数量的55%,聚焦产教融合薄弱环节,靶向施策破局,既明确“应有权利”,又规定“法定义务”,对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从权利角度进行正向激励。在企业作用上,从立法层面确立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作用,明确要“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在参与形式上,鼓励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教育,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在激励方式上,要求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进行扶持;强调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以及税费减免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形式进行激励。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还创新性地提出,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并参照公办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进行补助,为解决民办职业教育的经费不足问题开辟了道路。另一方面,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新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不仅有原则性的要求,更有硬性的约束。在责任归属上,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作为其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具体要求上,规定了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实践岗位,并引导企业设立学徒岗位,开展学徒培养培训等。在约束举措上,对未落实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责任的企业,明确了法律层面的处罚措施。

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还针对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源难通、信息不畅等问题,强调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产教之间的融合桥梁;要求以上单位“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在推动产业与教育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同时,也为部分办学基础偏弱的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微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创造了条件,对构建技能型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是完善了实施路径。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开展产教融合的路径进行了系统规划和设计。首先,在学校建设上,要求职业学校“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社会力量对学校建设的积极作用。其次,在实施范围上,新职业教育法从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到平台基地建设等13个方面,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实际上也为职业学校指明了开展产教融合的切入点,并强调通过协议的形式对合作进行固化和保障。再次,在评价机制上,要求职业学校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教育质量评价,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后,在激励措施上,允许职业学校将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等,进一步激发学校实施产教融合的动力和活力。

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代表国家从立法层面为各方主体开展产教融合筑好了基础、设计了路径、提供了保障。职业学校更应增添内生动力,加强对法律内涵及要求的学习和解读,结合学校特色主动作为,积极选择有实力、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进一步发挥产教融合对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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