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4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育部教基一司函〔2013〕68号2013.12.30 发布2013.12.30 实施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已经在各省份部署完毕,学生信息入库工作也已基本完成,除对接省份外已实现全国联网,待学生核心数据与公安部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后,教育部即为学生配发全国统一的正式学籍号。在此之前为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试运行期,全国学籍系统已为未获得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分配了临时学籍号。使用正式或临时学籍号均可办理跨省转学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跨省转学是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系统的核心功能,目前全国学籍系统已经能够满足该项业务需求。从2014年1月10日起,直接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份应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学籍系统中开始办理跨省转学工作。具体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见附件)进行。省内转学也应照此办理。

二、使用自建系统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要尽快完成跨省转学功能的对接,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公开向社会作出说明并明确承诺的时间。

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转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因此,跨省转学的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级及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做好跨省转学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四、《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制订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附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3年12月30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