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不营利让民办教育办学者陷入两难
作者:张韦韦 阙明坤 来源:大公网
2015年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1月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对民办教育未来发展格局影响重大,而此次修订未获通过,其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博弈和各方利益碰撞。尽管分类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在分类管理细节上,政府与民办教育举办者显然有着不同的看法,以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中一些条款遭到了民办教育举办者抵触。
民办教育办学者正面临两难选择
长期以来,民办学校的定位和定性上存在混淆,它既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同时又允许取得合理回报,承认学校的举办者是出资人,民办学校既享受了教育政策的“红利”,在土地和税收方面获得了大量优惠政策,又从办学结余中取得了丰厚回报,即使不要“合理回报”,也通过对学校的“控制权”获取大量权益。
本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发点是,通过修法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把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学校的优惠政策。但修法中涉及的条款引发了强烈争议。
在近日召开的一次民办教育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对修法中具体条款做了解释,尽管李连宁多次强调,此次修法坚持有利于民办教育顺利平稳的推进,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优惠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调动民间办学的积极性,但了解条款后,有民办教育举办者还是直言不讳地表示,若如此修法,对民办教育不是促进,是促退,甚至是促死。
对民办教育举办者而言,当初办学可谓赔上身家性命,经历各种艰辛,把学校从小做大。他们自然担忧,选择非营利办学后,是不是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与权益。
李连宁解释,举办者在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的时候,仍然将拥有一系列非财产性权益。“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并不是简单的捐赠财产,而是依法设立一个独立的公益法人,学校的重大决策和财产的管理由出资人、主要创办人通过制定学校的章程来加以规范,保障与实现举办者的基本权益。”
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如此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财产,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收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对民办教育举办者而言,这的确是一个两难选择。
选择非营利,办学收益再难取得。“把举办者的全部财产权益拿走了,给你一点补偿,这个补偿金有各种说法,有的说从学校的钱里补,有的说地方政府一次性补,有的说给债权。非财产性权益,对学校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还能不能给予保护都还在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光宇透露。
选择营利,意味着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再难享受。存量民办学校需要补缴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原来按教科用地8万元/亩的价格购买100亩左右土地使用权,选择营利性办学以后,有关方面经过评估按照商业用地80万元/亩的价格,需要补缴7200万元。
李光宇激动地说,“假如地方政府都按商业用地招标出让的话,谁还办得起民办学校?”
不仅如此,有媒体报道,一些民办学校的获利幅度在15%—30%之间,选择营利性办学将增加成本30%以上,如果对营利性办学没有优惠与扶持政策的话,那么有的学校在财务上只能基本做到收支持平,有的学校会难以支撑。
分类管理谁作难?谁受益?
民办教育规模极其庞大,据统计,目前全国有4300多万名在校生,300多万从业人员,15万名董事长;民办教育情况也非常复杂,有学历教育,有非学历教育;有义务教育,有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资产情况更为复杂,有捐助办学,有出资办学,特别是固定资产投入方面,情况也是千差万别。
浙江省温州市是国内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市。大公网记者了解到,温州市现有614所民办学校,40所选择了营利性办学,其中37所是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只有3所,这3所民办学校全是新办校,土地的获得没有挂牌交易,而是与当时政府协商解决。其中,有1所想从非营利改为营利,根本不能登记。温州存量的民办学校想选择营利性竟无一所能成功,这会在无形之中给民办教育举办者造成恐慌,营利性变成了“空中楼阁”,望而不及。
“温州没有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依然没有解决;温州给予的优惠政策,国家却没有给予。如果按照现在的办法做下去,分类管理是做不到的。”李光宇特别提到了土地,“从事学历教育,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只要不改变教育用途都应该给予同样的优惠政策。”
相反,教育培训机构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态度却不像民办高校那么强烈。对大多数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而言,它们按企业管理纳税,租用教学场地,既不享受教育用地的优惠政策,也鲜少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实施分类管理对它们影响并不大。
在过去一年,借助“互联网+”大势,教育培训机构特别是在线教育呈爆发式增长,每天平均产生近3家在线教育公司。行业巨头及新兴企业纷纷扎向在线教育市场,融资少则千万美金,多则上亿美金的。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将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的口子,从国家法律层面允许教育营利,或许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教育,这对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行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激发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活力。
民办教育是光谱现象,要考虑不同发展需求
2015年9月,世界经济论坛对各国综合竞争力和行业竞争力排名,中国民办教育国际竞争力指数不及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民办教育竞争力的一半,在金砖五国中也是排名垫底。中国民办教育竞争力排名和中国综合国力竞争力排名严重不符。
长期以来,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重视始终没有落实到政策和行动上。当初由于国家对教育投入不足,为了减轻政府负担,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当初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合理回报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先发展先不争论,就把一大批民办高校作为“中间地带”圈进去了。
而此次修法直面这些敏感问题,表明了政府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坚决态度,但来自民办教育界的声音也不能忽视。
“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时不做重大修改,不是促进,是促退,甚至是促死。”李光宇这句话反映和代表了一大批民办教育办学者的看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建议,修法一是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那么大,各个省市的情况千差万别,现在158000所民办学校,其中140000所是幼儿园,幼儿园的情况也是非常复杂,从中国国情出发很重要。”二是要从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出发。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涉及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还需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应该说,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已是大势所趋,但要使这一好的规定能够推动实施,就要考虑不同的发展需求。民办教育的情况极其复杂,它如同光谱现象,除两端外还有灰色、浅灰色、深灰色,所以不能简单武断地搞“一刀切”,要么营利,要么非营利,非此即彼,而是应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留有足够探索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