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自甘风险”条款,是新增的免责条款之一,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健康权纠纷案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审判实践中对该规则予以准确适用。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较强对抗性质的体育运动,蕴含其中的是在运动规则下的合理风险。本案再审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明确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在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前,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并增加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确实负起监护职责。
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双方当事人系在明确知道帆船竞赛的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该项活动,在竞赛中因对方参赛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一适用前提条件。
参加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如何适用?并非当事人参与某项活动,就直接认定其自甘风险,尤其是在受害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相关活动的风险时,更不能将其认定为自甘风险。例如,从事野外探险、驴友的森林自助游、无人区探险等,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部分当事人也可能并没有认识到危险就参与了活动,此时,不能简单认定为自甘风险,如果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能要组织者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发生了意外伤害,是否也要“自甘风险”?如果他们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里发生了伤害,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能否主张孩子是“自甘风险”从而免责?
自甘风险旨在排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其他参加者无义务亦无能力探究被害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参加该体育活动,此时应当采“客观标准”,即被害人在客观上参与了体育活动且未做相反的表示,就应推定其属于自愿参加。至于被害人可能受他人之干预而参加者,可依其他法律关系向学校、用人单位等主张赔偿责任,而不应由其他参加者承担此不合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