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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深化体制改革

(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二)明确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各类资产均验资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按账面原值限期过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出资,并经验资确认。举办者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继续用于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但拥有其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和合理奖励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终止办学后,学校净资产由审批部门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鼓励民间资本办学。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对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出资比例获得不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和合理奖励的部分。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办学,依法取得办学收益。

(四)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民办学校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建立办学风险预警机制,民办学校应提取年人员经费的3%~5%作为风险基金,并存入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款账户,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停办或办学困难时的学生退费、补发工资、清偿债务及达到一定规模后经批准缴纳职业年金等支出。

(五)拓宽办学融资渠道。积极开放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形式办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大力支持行业、企业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或公办职业学校。积极探索委托管理、PPP、BOT等办学模式。鼓励国(境)外教育机构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办学理念,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贷手段,为民办学校办理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一)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完善政府面向民办教育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执行政府指导价、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并年度检查合格等条件的,根据其学籍注册人数,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生均补助。市本级民办学校在原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在五年内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逐步提高到20%,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逐步提高到15%(民办中职学校按统筹招生人数计算),各县(市、区)补助比例自行确定。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缴纳养老保险等支出。具体补助办法由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或经认定的社会团体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按税法规定扣除。民办学校享受与相应的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免学费和助学奖学政策。

加大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投入的支持。对新建、扩建校舍项目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待项目竣工后,连续五年,每年按新建、扩建项目社会力量一次性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专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办学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

(四)建立发展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在民办学校生均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另行安排5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民办教育优秀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表彰奖励,以及民办学校升等创优、特色项目建设的奖励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人事代理的补助,民办学校年度规范办学、绩效考核的奖励等,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由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奖补力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创新教师人事服务管理模式。建立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人员管理办法,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完善师资交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无障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引导和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对公办学校事业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关系后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按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市、县两级师资交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指导民办学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业务培训、职称评审等人事工作。对原事业编制的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合同期满后,本人愿意重新回到原区域内的公办学校工作的,在流入单位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其他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鼓励民办学校委派相关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挂职锻炼。在公办或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其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公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时,对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

根据民办学校发展需要,在师资交流服务机构,探索设立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在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划定一定数量的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用于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层领军人才及核心骨干教师,主要为:民办学校从市外引进的地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从公办学校流动到民办学校长期支教的业务骨干,以及与知名高校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从合作高校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入编人员与民办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由师资交流服务机构会同民办学校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入编人员可以参加事业人员社会保险,所涉及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由所在民办学校承担,地方财政不承担其工资福利。入编人员与所在学校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解除工作关系的,办理出编手续,退出专项编制管理。在相应区域内公办学校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经教育、人社部门同意,退出专项编制管理的人员可通过考核方式应聘到公办学校任教。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学校应缴纳的部分按规定的本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教师应缴纳的部分按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对纳入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高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年金通过学校人员经费中安排一部分、学校风险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从中提取一部分、教师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办法来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三)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须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并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纳入教师培训培养计划。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提取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审、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助学奖学、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五、推进制度建设

(一)落实办学自主权。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收费指导价,学校在指导价的20%以内上下浮动,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准并公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实行举办者与办学者相分离,实现民办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订学校章程,报审批、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应依法履行决策职责,依据章程规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依法坚持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民办学校应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加强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办教育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定期召开民办教育会议,宣传表彰民办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工作者,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有序经营。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制订和公开民办学校审批、登记的标准、程序和时限。民办学校全面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年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民办学校享受政府扶持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信用分级的管理机制,民办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收费标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积极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诚信评估活动,实行信用分级管理。要整顿和规范办学秩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相关政策由各县(市、区)另行制订。

(二)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嘉政发〔2005〕36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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