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方向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在弥补公共教育资源不足、增强教育体系内的改革和创新活力、激发不同办学体制之间的比较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可以增加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机会,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既符合中央的精神要求,又契合我市民办教育比重低、急需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推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系统改革、大力扶持、依法监管、协调发展”的原则,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保基本和强高端、多元化办学和规范化管理相得益彰的民办教育新格局。
二、创新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
(三)实行分类管理机制。对兴办的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不追求合理回报及办学结余不用于分配而转为学校发展基金或用于其它办学途径的民办学校。反之,则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后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在获得教育或人社部门的办学许可后再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四)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允许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等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境外资金投资民办学校。外商投资公司可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与民办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中外合作办学以促进课程改革与教学改革为宗旨,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包括课程、证书、教学与评价模式等,满足部分学生多样化的升学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赴境外办学。
(五)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和奖补机制。市和各县级市(区)都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对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学校基本建设费、贷款利息、租金等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为教职工缴纳年金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补助。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事业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如有办学结余,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其额度不超过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
(七)落实建设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名下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所有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工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切实提高教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的50%。
(九)加大师资扶持力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国际交流、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在师资培训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民办学校教师培养,以提升民办学校专任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和专业发展水平。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交流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交流期满回原单位任教。民办学校外聘优秀教育人才或校外专家,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十)落实学生关爱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财政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三、坚持依法治教,提升管理水平
(十一)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由学校自行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被地方政府指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在其办园条件的质量基本达标、收费标准与同类公办幼儿园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其收费与实际办学成本间的差额,经各市、区核定后由各地财政给予补助。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教育和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民办高校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二)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要按照《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学校财务管理,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纳入专款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可以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但必须开设银行基本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第三方财务评审制度,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价,促进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十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在属地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自主招生。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计划内招生。
(十四)健全民办学校管理机制。民办学校应制定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办学失信的学校或个人进行信用信息登记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统筹协调,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教育部门要牵头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卫生、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文化、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校车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管。同时,要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公平、优质、适切的教育。教育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发挥民办教育协会作用,实行民办学校督导制度或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学校管理、教师队伍、课堂教学、学生素质等进行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