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本条在原有规定之外,增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支持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可以说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类纳税人或某些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其税收负担的政策。国家利用税收负担上的差别待遇,给予特定纳税人以税收利益,以期利用纳税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纳税人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活动。由于税收优惠具有这种利导性,因此也就成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掌握公平原则与社会政策原则的统一。所谓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地位平等,税收负担依据的标准合理、客观、法定,没有歧视性对待。所谓社会政策原则,是指国家根据既定目标,利用税收工具在资源配置、财富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宏观调节、达到一定目的的准则。
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优惠,首先是由于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及创造条件使公民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政府的职责。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促进国民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国家需要采取财政、税收手段对于民办教育机构予以支持。其次,在当今社会,教育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高低、拥有的各类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教育在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日益突出。因此,为促进对教育的投入,吸引民间的资金办教育,国家对私立教育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策。
按照本条规定,民办学校整体上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由于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的法人属性决定了两类学校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相关具体办法和规定,如《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确定的对相关领域、事项、行为以及主体等给予税收方面优惠的政策。基于国家税收法定、税收政策统一的原则,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具体的税收政策都不作规定,如果需要给予税收优惠,一般是明确原则,具体的优惠办法按照税收方面的法律或者规定落实。
关于民办学校如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法未作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是,由于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民办学校是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民办学校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与税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整体原则并不一致,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般是以非营利性作为免税的依据。因此,相关的针对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能出台,实践中一般是比照教育税收政策的规定掌握,各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此次法律修改后,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即从法律上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而言,按照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12个税种的减免;从纳税主体上看,高等、中等和初等民办学校,各类职业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等都可以与公办学校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非营利性组织范畴后,也同时享有税收法律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减免规定。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各行各业全面实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税种被取消,减少了纳税人重复纳税的环节,教育事业的纳税人也是此次财税改革的获益人。
法律修改后,出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按照此条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其虽然是营利性机构,但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其活动在取得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产生社会效益。因此,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区别对待,不能与非营利的学校享有同样的待遇,但由于我们目前社会确需教育领域的资金投入,也可以用税收这一杠杆进行必要的调节。对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时期、社会的需求程度、教学的对象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