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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内涵与实施要求

日期:2024-03-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华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内涵与实施要求

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促进型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是: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建设与新时代儿童成长的高度关切,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新时代家庭对儿童成长的责任,全社会协同构建新时代优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该法为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专项法依据,其法律内涵体现于:促进型法律,体现出国家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要求;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在新时代儿童成长中的责任;使命型担当,强化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中的公益性责任;协同性推进,确立全社会共同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要通过创新学习贯彻方式、增强研究与实践的合作、完善约束与激励制度、强化政府责任等方式高质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宗旨;法律内涵实施要求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植根于中国大地,意味着我们正在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特性和时代特征的家庭教育发展之路,笔者将从立法宗旨、法律内涵和实施要求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该法立法宗旨的解读需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使命、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国教育战略新部署的历史坐标中加以理解,才能发现其背后深层的逻辑,体悟到党和国家在这样一个巨大、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提升家庭教育,增进人民福祉的深谋远虑。

(一)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建设与新时代儿童成长的高度关切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提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这一重要论述表达了家庭建设对于社会发展和儿童成长的双重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健康的社会系统由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构成,家庭建设也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与基本出发点。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指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建设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重视,一是由于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最初场所,对个体认知、道德、情感和人格的发展具有终身的影响,当儿童出现心理偏差和越轨行为时,一般都要从家庭的角度寻找问题背后的原因。有研究表明,家庭建设能显著影响情感交流、人际适应和心理韧性,进而有效减少青少年偷窃、逃学和逃家等外化问题行为。二是家庭建设的受益者还包括成人,促使夫妻之间、父母与祖辈之间更和谐地相处,形成积极向上的家风,对儿童而言,这是一种春风化雨般的更为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我国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家庭意识、女性社会地位、儿童生活内容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中国社会正面临寻求道德意义和社会凝聚力的挑战,此时我们需要重返中华民族本有的思想与智慧——回归亲情以及亲情传递给我们的牵挂和责任。为了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成为儿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形成具体制度对家庭建设予以支持、规范与引导“重拾家庭的重要价值,发挥家庭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并以法治化路径来保障家庭的发展。”旨在保证中华民族文化精神传统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向心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系统地把党中央关于家庭建设的要求与部署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党的教育主张及时、依法转化为国家意志,用法律确立家庭与国家的紧密联系,实现两者双向互动。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的起点“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基础;从始于家庭的文化传承出发带动社会整体文明水平的提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可靠稳妥的路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提出家庭教育的内容是“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就明确回答了“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只有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有历史责任感和家国情怀的全面发展的中国儿童,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下宽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新时代家庭对儿童成长的责任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最初场所,父母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他者,父母对子女直接的言语教育、情感熏陶和行为示范等,均能或显或隐地影响儿童的全面发展。父母参与的正向作用也被诸多研究所证实,比如有研究表明,父母越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子女的学习生活之中,子女的学业成绩和非认知能力发展得就越好,且这种正向作用在儿童越小的时候表现越为明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丧偶式育儿”等现象并不罕见,这说明有部分家长并未完全地真正承担起对儿童成长的责任,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1.父母不参与或极少参与子女的成长历程。部分父母的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对子女的学习、交友和心理发展漠不关心,将育儿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或者简单购买市场上的教育培训服务。还有部分父母因为外出打工、夫妻离异、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也无法承担起对子女的教育责任。2.父母的假性或者低效参与。这表现为父母只是在空间上与子女在一起,却很少有积极主动、深入内心的情感沟通和交流,考试成绩成为亲子语言互动的主要内容,他们并未充分认识到儿童的发展是多元全面的,在道德教育、情感教育和艺术教育等方面依然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鉴于家庭教育对于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及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的现实,我们亟需要在法律层面规定家庭责任,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父母,促使所有父母有效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

一个人终身发展的根基奠定于其年幼时期,原生家庭的价值观对儿童成长具有根基性和引领性作用,因此要明确家庭对儿童成长的时代责任与社会责任,在全社会树立起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为完备的法治和制度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意味着在国家法律层面定义了家庭教育的独立功能和独特价值,规定了新时代家庭对儿童成长的责任,明确了对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同时还在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学校指导等方面作出要求,具有目标定位的准确性、内涵界定的科学性和实施评价的权威性等特征。

(三)全社会协同构建新时代优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构建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新时代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任务与逻辑主线。《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有利于构建一个体系化、综合性的责任共同体,按照统一的教育理念,将所有参与主体的思想和行动都纳入一个统一的、前后一贯的逻辑系统之中,以最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实现目标,这将最大程度地整合全社会的资源,体现教育共建思想,共同推进大教育生态的形成与发展。

美好的生态与生活,对于儿童的发展而言,是一种激发、浸润和滋养,这是以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作为方法论来实现的。当前虽然已有各种关于家庭教育的支持举措,但是在功能发挥上却面临诸多问题。例如,社区功能缺失,虽然家庭和学校都是社区内的组织,但是在现有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内却没能充分发挥出社区的作用。法律第三十八条指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即自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重心下移到社区,当人民群众有闲难、有闲惑、或是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在社区这一终端获得社会支持和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此外,学校和家庭作为两个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尚未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学校邀请家长参与学校工作,其目的往往是利用家长资源,而不是平等协商、达成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尊重家长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将增进家校之间的感情,促进两者在教育意识上逐步达成相互理解,从而产生真实的联结。

家庭建设并不仅仅是单个家庭的事情,而是一种社会性、集体性的工作,是一种国家事业。《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优化教育生态的思路出发,将形成关心、支持家庭教育的社会环境,全社会协同共建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内涵

《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事业提供了专项法依据,将全面确保家庭教育事业在方向和路径上的正确性。《家庭教育促进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其法律内涵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促进型法律,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要求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意义、定义、要求,以及国家和政府的应有作为,关键词是“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出台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可见“促进”二字是经过讨论后达成的共识。“促进法”意为依法治国与劝善扶弱的融合,强调积极的倡导,以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教育。

从内涵上看,《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促进”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从目的上来讲《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促进父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提升。法律非常全面地指出了家庭教育需要关注的七个方面内容,旨在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其中道德教育居于首位,这与国家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相符合。当前不少父母家庭教育内容单一化,重智轻德的现象依旧存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从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家庭教育内容,这将有力地促使父母意识到家庭教育的全面性与独立性。同时该法也提出了家庭教育应采用的方法: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和相互促进,这将有效解决当前家庭教育方法不得当的问题,促进家庭教育质量提升。从手段上讲“促进”还意味着对家庭教育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调动与激励,通过呼吁、部署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积极参与,促进各主体信息共享、发挥所长、职能互补,激发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力。

从内容上看,《家庭教育促进法》体现于其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发挥当代家庭教育的立德树人价值。中国传统家庭美德为现代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深刻的文化合理性基础“家庭作为具有浓厚民族性和道德性的领域,传统美德和家庭伦理在当代法治实践中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幸福和睦的家庭更是每个中国人内心深处不变的依归。”《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家庭进行了时间上的整合,法律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从而让社会与个人都重获一种历史感、秩序感和道德感,借助家庭这一个关系密切的实体,进一步让人民尤其是儿童深刻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推进方式上看,《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正向激励的作用。“‘促进型立法’大量采用指导性规范与白愿性规范。”家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全面自由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要“促进”家庭教育的成功,依靠的绝不仅是惩罚条款,更多的是通过提高人们的觉悟和认识来实现法律目标,因此更多的是一种倡导、启发与邀请。“相较于草案,最终的法律文本删除了针对怠于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的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以避免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过度介入,体现了国家支持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呈现出以正向激励为主的特点,突出了其促进型立法的特色。”人民之所以服膺于法律,就是因为人民对法律本身心悦诚服,法律已成为人们内心认同的道德律令和行为准则。“总则”第四条中还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也体现出想要发挥榜样示范激励作用的法律意愿。

(二)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在新时代儿童成长中的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长还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第二章“家庭责任”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不当行为,其中“责任”是关键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家长对子女成长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谁都不是旁观者,谁都不能置身事外。”总书记将家庭放在学校、政府、社会之前,凸显出家庭在教育生态中的基础性与前置性作用,这是对家庭之于儿童发展意义的全面、透彻的认识。家庭是儿童发展的源代码,其作用类似于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如果缺乏或错误地安装了操作系统,再好的软件都无法发挥作用。以往的政策或研究仅是将家庭作为儿童发展的一个背景,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直接将家庭作为第一主体,明晰了家长在儿童成长中的责任,并且强调父母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这一职责,其目的就是让儿童在进入幼儿园和中小学之前,就安装好正确的操作系统,打下健康、厚实的人生底色。

第二,家长学习的责任。第十八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父母学习是家庭教育的关键,他们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中的学习者,也是受益者。一些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过于依赖外部作用,会片面放大外部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作用,认为只要把孩子的生活全部用学习填满,就可以实现成绩飞跃,他们以朴素而强烈的情绪教育子女,把对生活的不满与不甘寄于孩子身上,将家庭的前途也捆绑在孩子身上,故而会因孤注一掷而整体呈现出“向外求”的恐慌焦虑。《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父母学习,帮助父母从科学成果中、从历史经验中,尽早找到家庭教育的大道。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组织在家庭教育指导中要循循善诱地劝学,为父母“赋能”。政府通过向父母递送福利,增强他们的育儿信心,最终有助于建构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第三,家长尊重儿童的责任。第五条提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第二十三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条款都体现出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尊重儿童是良好亲子关系的前提,“每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相互的感情愈深厚,他们的结合便愈紧密,而维系这一结合的唯一纽带是相互的依恋和自由。”儿童发展有其共同、共通的规律特点与生长节奏,儿童智慧的演化是按规律进行的;同时每个儿童又有其独一无二的天赋与个性,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禀赋,这些都需要家长学习之、观察之、尊重之、爱护之、顺应之。家庭教育指导旨在帮助父母树立起关于家庭教育的正知正见,以更好地识“龄”施教,识“材”施教,识“脑”施教。

(三)使命型担当,强化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中的公益性责任

第三章“国家支持”中规定了大量的政府责任,关键词是“公益”。法律强调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中的公益性责任,即保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公益性本质。何为教育的公益性,有学者指出“个人或组织所提供的教育及教育收益能使国内大多数甚至全体公民无偿享有(无排他性地享有)”。

公益性的第一要义体现为“全体公民”。《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面向全国千千万万家庭的法律,它一视同仁地对所有父母提出了要求和规范,国家所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也要为所有父母所共享。比如文本中提及的“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第二十五条)。并且,为了让所有公民都能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法律条文中还特别强调要关注弱势群体“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第三十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三条)。这反映出政府希望所有公民都能接受到合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责任心。

公益性的另一要义则体现为“资源支持”。第七条提出,“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制定者也预见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可能会出现新一轮打着家庭教育旗号的育儿商业营销热潮,因此未雨绸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政府投入经费等各种资源,以保证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公共服务性质“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条)。

(四)协同性推进,确立全社会共同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

“促进法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管理型立法的立法现象,它倡导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第四章“社会协同”和第五章“法律责任”清晰地划分出社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分配,法律规制,强调协同育人。

“社会协同”要解决的是“我们要如何一起生活”的问题,将家庭教育工作变成一种共同交流经验的方式,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场,充分发掘与调动全社会的资源,从保障每位儿童的实际利益和增进全社会的福祉出发,让儿童在不同的时空和场景中都能体验到相辅相成的支持,帮助所有儿童在当下和未来的生活中获得幸福与成功。法律还明确了各个社会主体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的工作内容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了承担责任与执行要义,制定了法定的处罚程序和相应的违法制裁措施,建立起灵敏的问题反应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惩罚与补救功能,体现出法律的确定化和明晰化特征,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得以发挥法律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助于人们形成对法律的稳定性预期。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与妇女联合会的协同,推进体系建设。法律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的职责,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两者工作目标一致,内容各有侧重。总体来看,教育行政部门立足学校,辐射家庭;妇女联合会立足社区,辐射家庭。

第二,学校与家庭的协同,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这意味着国家教育战略的最新部署:一方面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另一方面深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缓解家长焦虑。“双减”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和多个部门职责的系统工程。《家庭教育促进法》正是为呼应“双减”而及时颁布的全局性的国家教育法律,法律文本中用五个条文的篇幅对幼儿园和中小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出规定,推进家校协同,夯实育人主阵地。

第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市场机构、公民个人的协同,营造全方位育人网络“社会是学校、家庭之外教育所在的广阔空间。”法律将中小学、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高等学校等部门和个人联合起来,挖掘上述资源的家庭教育价值,开发产品、组织活动,利用好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营造全方位、全覆盖的育人网络。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要求

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内涵应当被切实落实到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实施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由此,贯彻实施成为法律全链条中极为关键的环节。据统计法律文本中出现的三个高频词分别是:“服务” 、“指导”和“应当”,这三个高频词既承载了法律的运行内容,也体现出法律的实施要求。

(一)创新学习贯彻方式,凝聚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更大共识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立法理念比较新,有关制度规定涉及千家万户,一定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国家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不仅是提要求、立规矩,也是为家庭赋能、为家长提供帮助,这一点要在宣传中讲清楚、说明白。”各级政府、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管理主体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准确领会立法宗旨和法律内涵,创新学习贯彻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风尚。

严谨且有人情味的法律解读,在全社会达成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家庭教育发展的共识。“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推进法制改革、培育法治精神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重要工程。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应当也必须是所有人的基本底线。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准确无误、深入浅出、平易近人地讲解,既需要有知识理论的储备,又要掌握实践经验的生动应用,以及形象生动的语言表达、恰到好处的视听展示。既要晓之以理、讲清法律,又要动之以情、教化人心,把普通家庭的矛盾、迷茫、困惑、痛苦等情感体验包容进来,实现国家意志与民间诉求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深刻且有亲和力的宣传引导,让老百姓知晓并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性。“‘法律而不是人的统治’这一思想尽管很有力量,但它一直饱受一个事实的困扰:法律不是自解释或自适用的。法律的运作不能与人类的参与隔离开来。”在宣传引导中要看到并倾听个体的真实生活情境与表达,对人性中情感和理性的复杂性关系要有一个深度的整合,对家长产生共情性的理解。法与情的交融、刚与柔的并济将有力提升《家庭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政策的亲和力,消除陌生感,让法律通达民情,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理解这部法律,真正拥护并践行这部法律,整体的社会生态也将更友好、更有善意。

共性且有个性的全媒体服务,让《家庭教育促进法》真切惠及到所有家庭。《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妇联、婚姻登记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负有日常宣传的责任。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与教育行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特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为家长全方位提供多样化、适切性的教学内容和适应其个性特征的学习支持和服务,让《家庭教育促进法》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二)增强研究与实践的合作,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生根

精准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一方面,要对法律进行准确、深刻地研究,作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遵循教育规律的解读,这需要研究者专业且细致的观察与思考。当前家庭教育研究领域尚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现象,本土家庭教育知识体系尚未建构起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一个契机,高等学校要整合资源,发挥出学科建设的力量,勇于面向教育新生态,将研究嵌入真实世界之中,以个性化、情景化、扎根式的、生态式的实践经验作为研究对象,与实践之间产生批判性互动,将实际问题进行抽象化和本质化,以增加理论对现实的解释与指导力度。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实践工作者合法性地加以贯彻与落实,实践者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既要面临具体情境的复杂,又要考虑《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的有效衔接,还有社会支持的缺位、各社会集团利益之间的冲突等诸多问题。面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真问题、难问题,实践者需要提升理论素养和实践智慧,通过对本质的把握提升法律的践行能力。

开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合作与对话,既是对现有家庭教育工作的挑战,更是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机遇。家庭教育是多学科交叉、多领域协同、多方法聚焦的范畴体系,要产生适切于中国大地的家庭教育新知识,就必须在最大范围内联合所有专业工作者,形成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精诚合作的新团队。人类的感知具有高度选择性,当观察同一场景或事件时,不同的人会看到不同的东西,产生不同的感悟。因此研究者和实践者要想突破自身的局限性,使自己的思维得到优化,就必须向对方学习。面对当前家庭教育中出现的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研究者与实践者都要以知识的生产为责任,相向而行,形成共同体,从逻辑和实证两方面观察与思考,用团结和集体的力量共同攻关,将学理型知识与行动型知识从当前的割裂状态转向同步融合、共同创造的新形态 “立法是触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所有专业工作者要有意识地洞察法律运行的整体,在思考与行动的互动之间明辨家庭教育事业的真义,研究者与实践者从“形合”发展为“神合”,从而催发出渐进、循证的知识建构过程,以期将来能形成中国特色、世界认同的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和实践智慧。

(三)完善约束与激励制度,营建各方积极参与家庭教育的运行机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科协、关工委等各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出要求,鼓励他们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并用专章规定了各主体应完成的工作举措及法律责任。法律颁布后,各部门、各组织都要依法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和法规,包括违法的制约措施、支持家庭教育的激励措施等,依据法律检视工作,加强战略思考和统筹谋划,开展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确保将法律执行到位。

要促成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共建、资源共享机制,将立德树人、法律要求、儿童利益、家庭生态整合为多元应用场景,通过真实的临床验证环境、广阔的创新领域,带动政府、执法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高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多主体的跨界合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提供活跃的生态架构。2022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提到“家庭教育指导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采取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这一全新机制就是一种跨界融合的问题解决模式。

在政府的统筹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营建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机制,在共同的事业中形成推动家庭教育的有效合力。这体现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开放性,不仅满足了当前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要求,也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万物并育”的思想。可以预见,全面深入的社会参与将促使各社会组织产生深入的耦合作用,共融、开放、共享、创新,将成为新时代家庭教育事业的主要特征。

(四)发挥好政府作用,建设高质量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责任型政府

家庭教育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政府应该发挥引领和主导作用。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使命,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教育是人民权利,为了让父母教育观念与国家战略、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国家支持家庭教育建设,将之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政府通过全面统筹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受众面覆盖到全国城乡,这意味着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要承担前所未有的责任。“促进型立法中政府的责任通常是一种综合责任机制,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家庭教育工作涉及部门多,关联人群广,仅仅依靠民间组织远远不能解决资源的筹集和调动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力量才能调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与财政、编制、入学政策、社会保障、校外实践等不同组织进行协调,建立起多方联动机制,有效实现法律目标。统筹社会资源,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能力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既是责任型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其公共政策能力的体现。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宏观到微观列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中的职责,通过三个维度的工作高质量落实法律。第一个维度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工作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从而为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确立了统一的目标与规则。第二个维度是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工作实施网络:法律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信息化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组织专业队伍、培育并确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市、县、乡人民政府为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等,作为基础设施的实施网络,其建立健全为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切实保障。第三个维度是开展过程性评价:政府及职能部门将家风建设纳入各单位的文化建设之中,在各类活动中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与指标加以考核,并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情况依法进行管理,这有利于家庭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发展。总之,由政府统一设计、制定标准、整合资源、建立平台、科学评价,将从整体上提升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造福全体人民。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使家庭教育事业迎来极大的发展机遇,构建起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具有战略定力和文化自信的家庭教育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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